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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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卫职罚〔2021〕2号 | 新昌县卫生健康局 |
新昌县永达包装有限公司未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新昌县张氏骨伤医院要求的时间安排舒某某、李某某、董某某三位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复查。上述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新昌县卫生监督所(地址:新昌县七星街道孝行路358号)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缴至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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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详情 |
2 | 新(消)行罚决字〔2019〕0102号 | 新昌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新昌县永达包装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新昌县永达包装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浙江省新昌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至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新昌县财政局,账号:201000031801898000034)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新昌县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7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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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详情 |
3 | 新(消)行罚决字〔2019〕0101号 | 新昌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梅渚工业区的新昌县永达包装有限公司车间内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决定给予新昌县永达包装有限公司车间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新昌县永达包装有限公司车间的使用,并于十五日内持浙江省新昌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至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新昌县财政局,账号:201000031801898000034)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新昌县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7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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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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