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三稽罚[2019]681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从淘宝“八鹰家居旗舰店”采购陶瓷温酒壶,取得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厦门分洛贝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开票日期2018年11月14日,发票代码035021800104,号码04112378,货物名称为*非金属矿物制品*陶瓷温酒壶,发票金额43689.32元,税额1310.68元,价税合计45000.00元,该份发票已于当年结转损益。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562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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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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