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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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659韩巍与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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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民终5659号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上诉人-韩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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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19 | 2021-03-11 |
2 |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少忠、周满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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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777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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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1-20 | 2021-04-27 |
3 |
刘国正与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江阴高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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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民申1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刘国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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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23 |
4 |
芒果传媒有限公司、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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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终1161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芒果传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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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1-04-20 |
5 |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文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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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申510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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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3-01 |
6 |
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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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民终46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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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0-11-18 |
7 |
8019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博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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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1民初8019号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原告-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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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0-11-23 |
8 |
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韩巍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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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1民初8017号之一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申请人-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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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2020-08-19 | 2020-11-30 |
9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与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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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1民初110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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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0-11-27 |
1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陈少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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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13执32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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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2020-08-10 | 2020-10-1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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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04执533号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8 | 详情 |
2 | (2019)苏0724执2221号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14 | 详情 |
3 | (2019)苏0281执4073号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28 | 详情 |
4 | (2019)苏0281执3031号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6 | 详情 |
5 | (2019)苏0281执3014号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6 | 详情 |
6 | (2019)浙1081执2336号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0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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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2019)浙0104民初7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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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民初75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投鼎盛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 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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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4民初754号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投鼎盛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浙0104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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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
2 |
公告(2019)浙0104民初7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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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民初75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投鼎盛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 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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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4民初754号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投鼎盛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O二O年二月二十六日联系人: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行政庭韩涛、王云霞(86577976)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68号刊登:电子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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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
3 |
公告(2019)浙0104民初7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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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民初75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投鼎盛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 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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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4民初754号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投鼎盛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联系人: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行政庭韩涛、王云霞(86577976)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68号刊登:电子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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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
4 |
(2019)粤03执246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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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2462号 | - |
当事人- 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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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2462号江阴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诉讼费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383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24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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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4 |
5 |
(2019)粤03执47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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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47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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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470号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383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4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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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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