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义执法行罚字[2017]第09767号 | 市行政执法局 |
义乌市兴宗早餐店 燃气用户违规方式使用气瓶 2017年10月31日,当事人义乌市兴宗早餐店在使用液化燃气时,将一只燃气瓶放在义乌市苏溪镇齐山楼村新村2幢1-09号门口,致使燃气瓶在太阳下暴晒,于当日10时05分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经我局责令整改,当事人已将燃气瓶搬进店内使用。 罚款人民币200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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