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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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桂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景东鼎宏矿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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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云南桂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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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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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西法执字第02219号 |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10-2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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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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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777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云南桂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付琼仙 景东鼎宏矿业有限公司 张应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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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云南桂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云0112民初7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景东鼎宏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桂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164118.3元、逾期付款利息9448.52元,共计173566.82元;二、被告景东鼎宏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桂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164118.3元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年利率7.8%);三、被告景东鼎宏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桂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律师费、评估费13000元;四、驳回原告云南桂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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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8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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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云南桂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付琼仙 景东鼎宏矿业有限公司 张应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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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云南桂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景东鼎宏矿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164118.3元;二、判令被告景东鼎宏矿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利息9448.5元及逾期垫款违约金272585.8元;三、判令被告景东鼎宏矿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上述欠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自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6月28日暂计34943.4元);四、判令被告景东鼎宏矿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13000元;五、判令被告张应生、付琼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一)、举证通知(二)及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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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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