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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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富委场)市监罚处字〔2021〕016号 | 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案涉无检定合格印、证的计量器具,并处罚款6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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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详情 |
2 | 杭富公(场)行罚决字[2021]00823号 | 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场口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2月21日至今,杭州抱团科技有限公司雇佣云南籍务工人员陈某务工,安排居住在公司宿舍,但未报送人员信息,导致未办理居住登记,2021年3月2日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富阳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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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 详情 |
3 | 杭富公(场)行罚决字[2020]01429号 | 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场口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5月6日至今,杭州抱团科技有限公司雇佣安徽籍务工人员张某、卞某到公司务工,并安排居住在公司宿舍内,但未将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2020年5月29日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信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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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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