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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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舟市监新处〔2021〕178号 | - |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采购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3袋蝴蝶酥、8袋白吐司、8袋全麦吐司;3、罚款30000(大写:叁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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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4 | 详情 |
2 | 舟市监新处〔2021〕162号 | -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其处罚如下:罚款1600(壹仟陆佰)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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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详情 |
3 | (舟)文综罚字〔2020〕1号 | 舟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本局认为,舟山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喜来登绿城酒店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之规定,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我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叁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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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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