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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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下(消)行罚决字〔2021〕12000053号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杭州星际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武林广场分公司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四条之规定,单位建筑面积为913平方米,使用性质为电影院,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杭州星际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武林广场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下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5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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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 详情 |
2 | 杭下市管市监罚处〔2021〕0003号 | 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杭质法〔2018〕28号)第一部分第十四条第二款:“轻微标准(含从轻处罚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最轻的处罚种类,或在法定幅度下限以上,不满法定幅度下限+(法定幅度上限-法定幅度下限)×20%给予处罚。法定罚款幅度只有最高限值没有最低限值的,从轻行政处罚不得低于最高限值的5%。”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配合调查的情况,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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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 详情 |
3 | 下(消)行罚决字〔2019〕12001022号 | 下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杭州星际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武林广场分公司(营业场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广场29号杭州剧院前厅3楼,负责人:严小军)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决定给予杭州星际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武林广场分公司责令停止使用三楼应急通道门后未穿管敷设电线连接的门店招牌,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三楼应急通道门后未穿管敷设电线连接的门店招牌,并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下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2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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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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