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平市监工商处字〔2020〕第3号 | 平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违法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库存不合格产品(“黄浦江”牌RCY220-8-7100电吹风2个);2、处罚款234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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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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