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澄市监处罚〔2021〕0500945号 |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所指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逾期没有退还的违法所得262元;3、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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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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