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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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9051907300026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9年07月06日07时许,当事人浙江安程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开始在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三路西园八路交叉口紫金准乾科研用房项目工地进行施工,至当日22时仍在施工,于2019年07月06日22时13分被我局三墩中队王斌、袁海燕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执法人员在现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进行检查,产生噪声的设备为混凝土罐装车、泵车等,执法人员在该工地南侧场界外一米处测得的噪声值为60.8dBA,超过标准值5.8dBA,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进行夜间施工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于当日停止了上述违法行为。2019年7月12日,本案经批准立案。1、2019年07月0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时间、地点,当事人夜间施工的事实及当事人无法提供《夜间作业证明》的事实,当事人的员工签字确认;2、2019年07月0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建筑施工场地噪声记录表》1份,证明本案案发时间、地点,当事人噪声超标情况(执法人员在该工地场界外1米处测得噪声值为60.8dBA,该值超出测点所处Ⅳ类区域(55dBA)夜间环境噪声标准规定值5.8dBA),当事人的员工签字确认;3、2019年07月0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本案案发时间、地点,当事人夜间施工的事实及当事人使用机械设备的情况,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4、2019年07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夜间施工时间、地点,使用机械设备的基本情况,噪声超标情况及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的事实,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5、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施工合同》和《分包合同》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6、当事人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全权处理本案的资格;7、受委托人提供身份证明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8、《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城法罚字[2019]第51014505号)1份,证明本案当事人于2019年05月01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查处,案件编号为062019051301450。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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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 详情 |
2 | 西城法罚字[2019]第51014505号 |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9年05月01日06时许,当事人浙江安程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开始在西湖区西园三路紫金准乾科研用房项目工地进行施工,至当日22时仍在施工,于2019年05月01日22时18分被本机关执法人员王斌、袁海燕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执法人员在现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进行检查,产生噪声的设备为混凝土罐装车、泵车等,执法人员在该工地东侧场界外一米处测得的噪声值为63.3dBA,超过标准值8.3dBA,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进行夜间施工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2张,《建筑施工场地噪声记录表》1份,《现场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受委托人提供身份证明1份。当事人于当日停止了上述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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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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