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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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诸(消)行罚决字〔2019〕0311号 | 诸暨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诸暨永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大唐镇金松路677号,法定代表人:金银焕)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诸暨永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诸暨市农业银行红旗路分行(账号:195317010400139230000106501(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诸暨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1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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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 详情 |
2 | 诸(消)行罚决字〔2019〕0309号 | 诸暨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诸暨永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大唐镇金松路677号,法定代表人:金银焕)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诸暨永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诸暨市农业银行红旗路分行(账号:195317010400139230000106501(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诸暨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1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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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诸(消)行罚决字〔2019〕0310号 | 诸暨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诸暨永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大唐镇金松路677号,法定代表人:金银焕)占用消防车通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诸暨永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诸暨市农业银行红旗路分行(账号:195317010400139230000106501(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诸暨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1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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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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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诸市监)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0503号 | 金光琦 | 诸暨永瑞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3.24975 | 无效 | - |
2 | (诸市监)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0502号 | 金炳棋 | 诸暨永瑞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3.24975 | 无效 | - |
3 | [2018]0501 | 金银焕 | 诸暨永瑞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1.0005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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