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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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肖立勤、惠州酷漫居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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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322执496号之一 | 劳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肖立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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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5-13 |
2 |
东莞市裕合实业有限公司、惠州酷漫居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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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322执41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裕合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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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5-13 |
3 |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州酷漫居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惠州酷漫居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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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5559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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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7-19 |
4 |
东莞市铁郎头实业有限公司、惠州酷漫居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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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22执77号之四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铁郎头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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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人民法院 | 2021-01-29 | 2021-04-28 |
5 |
丁存德与惠州酷漫居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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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22民初435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丁存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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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0-11-11 |
6 |
李景青与惠州酷漫居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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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22民初435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李景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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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0-11-11 |
7 |
肖立勤与惠州酷漫居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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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22民初435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肖立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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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0-11-11 |
8 |
惠州酷漫居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东莞市郑氏木业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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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2515号之三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郑氏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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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0-16 | 2020-11-05 |
9 |
东莞市裕合实业有限公司与惠州酷漫居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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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22民初45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裕合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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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人民法院 | 2020-10-14 | 2020-11-11 |
10 |
肇庆千江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州酷漫居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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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284执8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肇庆千江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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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市人民法院 | 2020-07-31 | 2020-08-1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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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1322执498号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2 | 详情 |
2 | (2021)粤1322执497号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2 | 详情 |
3 | (2021)粤1322执496号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2 | 详情 |
4 | (2021)粤1322执412号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4 | 详情 |
5 | (2020)粤1322执2143号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14 | 详情 |
6 | (2020)粤1284执855号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9 | 详情 |
7 | (2020)粤1972执2515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09 | 详情 |
8 | (2020)粤1322执320号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2-17 | 详情 |
9 | (2020)粤1322执77号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2 | 详情 |
10 | (2019)粤1322执2645号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1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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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行(2020)穗仲案字第3580号仲裁裁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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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5559号 | - |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惠州酷漫居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广州酷漫居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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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5559号广州酷漫居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惠州酷漫居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3580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持本通知到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区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执行款374740954.59元(暂计);●交纳执行费39810元。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400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如果你们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如实向本院报告你们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同时依法强制执行。如你们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你们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你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列行为,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执行员:邹利纯联系电话:020-83211081书记员:李林雁联系电话:020-8321107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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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
2 |
(2020)粤0307民初22322号送达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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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23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惠州酷漫居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越达彩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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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2322号深圳市越达彩印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惠州酷漫居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越达彩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22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被告签订的《订购合同》于2020年7月27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越达彩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惠州酷漫居智能家居有限公司退还40000元;三、驳回原告惠州酷漫居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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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
3 |
(2020)粤0307民初22322号送达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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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23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惠州酷漫居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深圳市越达彩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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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2322号深圳市越达彩印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惠州酷漫居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越达彩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22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被告签订的《订购合同》于2020年7月27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越达彩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惠州酷漫居智能家居有限公司退还40000元;三、驳回原告惠州酷漫居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0元、保全费1195元(原告均已预交),原告惠州酷漫居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承担1886.5元,由被告深圳市越达彩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808.5元。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808.5元,逾期未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808.5元,可于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法院退回。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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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
4 |
(2020)粤1972执2515号送达执行通知书(惠州酷漫居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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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2515号 | - |
当事人- 惠州酷漫居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深圳市至昌鞋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郑氏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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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2515号送达执行通知书(惠州酷漫居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20-05-14已浏览:3文章来源:原创(2020)粤1972执2515号惠州酷漫居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郑氏木业有限公司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972民初132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深圳市至昌鞋业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28262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523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逾期即视为已经送达。自动履行期为公告期满后三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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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
5 |
送达民事判决书——惠州酷漫居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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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民终34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惠州酷漫居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东祥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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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13民终3407号惠州酷漫居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惠州酷漫居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祥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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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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