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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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融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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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执725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融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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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0-12-26 | 2021-02-04 |
2 |
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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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2执31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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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1-01 |
3 |
东莞市乔锋机械有限公司与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惠州至精精密技术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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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民终6913号 | 票据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乔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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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1-03-15 |
4 |
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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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549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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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1-03 |
5 |
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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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2执3111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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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0-11-19 |
6 |
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珠某、王某、田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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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保4382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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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0-11-05 |
7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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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91执351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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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2-24 |
8 |
新光租赁(苏州)有限公司、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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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2执333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新光租赁(苏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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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1-01-01 |
9 |
前海兴邦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珠海永丰达商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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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398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前海兴邦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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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8-26 | 2020-12-20 |
10 |
周耀武与田文华、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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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民初374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周耀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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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7-20 | 2020-08-1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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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1972民初13783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田文华 王慈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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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G93 | 2020-11-08 |
2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贞兰 被告- 王慈玲 田文华 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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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G09 | 2020-08-23 |
3 | (2018)粤0391民初374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周耀武 被告- 田文华 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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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02 | 2020-08-13 |
4 | (2018)粤0391民初393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 田文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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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54 | 2020-04-26 |
5 | (2018)粤0391民初393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 田文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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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54 | 2020-04-26 |
6 | (2018)粤0391民初393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 田文华 钟艺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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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54 | 2020-04-26 |
7 | (2018)粤0391民初393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 田文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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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54 | 2020-04-26 |
8 | -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 王慈玲 田文华 珠海永丰达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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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G90 | 2020-03-31 |
9 | - | 票据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乔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至精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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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G38 | 2020-03-24 |
10 | (2018)粤0391民初374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周耀武 被告- 田文华 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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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29G32中缝 | 2020-01-2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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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91执1129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9 | 详情 |
2 | (2021)粤0404执944号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7 | 详情 |
3 | (2021)粤0404执946号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7 | 详情 |
4 | (2021)粤0404执945号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7 | 详情 |
5 | (2020)粤0391执3755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24 | 详情 |
6 | (2020)粤0391执3463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30 | 详情 |
7 | (2020)粤0391执3462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30 | 详情 |
8 | (2020)粤0391执3461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30 | 详情 |
9 | (2020)粤0391执3460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30 | 详情 |
10 | (2020)沪0101执3988号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0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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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2071民初3375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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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337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晏丽君 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 田文华 王慈玲 邱凌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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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田文华、王慈玲、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邱凌阳、晏丽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田文华、王慈玲、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邱凌阳、晏丽君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清偿代偿款2750000元;二、被告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违约金(计算方法:以27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三、被告田文华、王慈玲、晏丽君、邱凌阳对被告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邱凌阳名下位于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71号(诺瑞比丽名园)2单元1301房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房地证字第C470106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7)珠海市不动产证明第006850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原告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自有的机器设备一批(设备明细详见附件)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370.67元(原告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田文华、王慈玲、晏丽君、邱凌阳共同负担,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需以公告形式向被告田文华、王慈玲送达诉讼文书的,由此产生的公告费用先由原告预付,然后由各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按原告实际支付的金额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被告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晏丽君、邱凌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田文华、王慈玲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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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2 |
(2020)粤2071民初7078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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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707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晏丽君 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 田文华 王慈玲 邱凌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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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田文华、王慈玲、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邱凌阳、晏丽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田文华、王慈玲、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邱凌阳、晏丽君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清偿代偿款2586328.17元;二、被告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违约金(计算方法:以2586328.17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三、被告田文华、王慈玲、晏丽君、邱凌阳对被告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邱凌阳名下位于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71号(诺瑞比丽名园)2单元1301房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房地证字第C470106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8)珠海市不动产证明第006034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22元(原告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田文华、王慈玲、晏丽君、邱凌阳共同负担,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需以公告形式向被告田文华、王慈玲送达诉讼文书的,由此产生的公告费用先由原告预付,然后由各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按原告实际支付的金额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被告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晏丽君、邱凌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田文华、王慈玲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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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3 |
(2021)粤0391执112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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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112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永丰达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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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1129号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珠海永丰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398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11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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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
4 |
(2020)粤2071民初7078号公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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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707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 田文华 王慈玲 晏丽君 邱凌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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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田文华、王慈玲、晏丽君、邱凌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朱慧珊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舒,彭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杨校梅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6月22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清偿代偿款人民币2586328.17元;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以2586328.17元为基数,年利率24%,自2019年9月2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截至2020年3月10日暂计291392.97元):三、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前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原告对被告(五)名下位于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71号(诺瑞比丽名园)2单元1301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房地证字第C4701069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2877721.1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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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
5 |
(2020)粤2071民初3375号公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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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337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田文华 王慈玲 晏丽君 邱凌阳 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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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田文华、王慈玲、晏丽君、邱凌阳、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朱慧珊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舒,彭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杨校梅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6月22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清偿代偿款人民币2750000元;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以275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24%,自2018年9月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截至2019年11月25日暂计821333.33元);三、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前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原告对被告(五)名下位于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71号(诺瑞比丽名园)2单元1301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房地证字第C4701069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所有的在《反担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7年抵押字第072号)附件1列示的机器设备一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3571333.3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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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
6 |
(2020)粤0391执346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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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346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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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3460号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8)粤0391民初3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34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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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
7 |
(2020)粤0391执375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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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3755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前海兴邦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永丰达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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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3755号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珠海永丰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前海兴邦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398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37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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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
8 |
(2020)粤0391执346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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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346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 钟艺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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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3463号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钟艺萍: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8)粤0391民初3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34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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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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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民事裁定书——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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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民终6913号 | 票据纠纷 |
上诉人- 东莞市乔锋机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至精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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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13民终6913号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东莞市乔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惠州至精精密技术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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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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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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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549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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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5498号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民终15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19)粤0191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19)粤0191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被上诉人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27台型号为T-500H的台群牌加工中心;四、驳回上诉人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4836元,由上诉人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7997元,由被上诉人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8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400元,由被上诉人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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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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