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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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与邓建威、徐远水、单威园等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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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176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当事人-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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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9 | 2021-01-05 |
2 |
执行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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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4965号 | 刑事 |
当事人-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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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5-12 | 2020-11-10 |
3 |
执行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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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4966号 | 刑事 |
当事人-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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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5-12 | 2020-11-10 |
4 |
永康市五环工具有限公司、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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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执25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永康市五环工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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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19-06-06 | 2019-07-04 |
5 |
广东雄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远水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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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406号 | - |
上诉人-广东雄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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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29 | 2019-11-16 |
6 |
东莞市红茂电线有限公司、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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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4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红茂电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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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1-11 | 2019-11-12 |
7 |
佛山市顺德区立金电器有限公司与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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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5074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立金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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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1-04 | 2019-06-13 |
8 |
中山市捷盛塑胶有限公司与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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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90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捷盛塑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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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12-20 | 2020-01-03 |
9 |
上海东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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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执17262号 | - |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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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8-12-19 | 2019-07-01 |
10 |
顺德区均安镇锋杰雨衣加工厂与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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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413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顺德区均安镇锋杰雨衣加工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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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11-30 | 2019-05-2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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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沪0115执17262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9-01 | 详情 |
2 | (2018)粤0104执1214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16 | 详情 |
3 | (2017)粤0606执13707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2-19 | 详情 |
4 | (2017)粤0606执12453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1-14 | 详情 |
5 | (2017)粤0605执14440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1-06 | 详情 |
6 | (2017)粤0606执9099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8-15 | 详情 |
7 | (2017)粤0606执8609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8-02 | 详情 |
8 | (2017)粤0606执8395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7-2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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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6民初176号之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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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176号之一 | 股东出资纠纷 |
原告- 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邓建威 徐远水 金鼎康 中远能(连云港)仓储有限公司 单威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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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176号之一金鼎康: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建威、金鼎康、中远能(连云港)仓储有限公司、单威园、徐远水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原定于2020年3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开庭时间变更,又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单位)送达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内容如下: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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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6 |
2 |
(2019)粤06民初17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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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176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原告- 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邓建威 徐远水 单威园 中远能(连云港)仓储有限公司 金鼎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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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176号金鼎康、单威园、邓建威:本院已受理原告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建威、徐远水、单威园、中远能(连云港)仓储有限公司、金鼎康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单位)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文书,主要内容如下:一、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邓建威向原告缴付出资本金人民币550万元及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9年9月9日止为人民币1,467,407.64元);2.判令徐远水向原告缴付出资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9年9月9日止为人民币800,404.17元);3.判令单威园向原告缴付出资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及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9年9月9日止为人民币400,202.08元);4.判令金鼎康在邓建威、徐远水、单威园欠缴出资本金人民币900万元及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9年9月9日止为人民币2,401,212.5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中远能(连云港)仓储有限公司在徐远水、单威园欠缴出资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9年9月9日止为人民币266,801.39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二、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原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员卢海、刘全志、霍娟,法官助理区翠莹,书记员曹新娟。后因工作原因,需要变更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由审判员黎健毅、冼富元、陈秀武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黎健毅担任审判长,周相聪担任法官助理,黄榕霞担任书记员。三、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30日内。四、案件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并应承担诉讼义务。若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相关办案人员存在廉政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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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0 |
3 |
(2017)粤0606民初1507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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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50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立金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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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立金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实施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606民初1507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立金电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7.3元,减半收取计178.65元(原告已预交357.3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立金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78.6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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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0 |
4 |
(2018)粤0606民初743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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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74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杨海德 被告- 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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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粤0606民初7430号原告杨海德与被告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实施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6民初7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海德支付货款61418.7元及利息(以61418.7元为本金,从2017年3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海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5.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原告杨海德负担55.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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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8 |
5 |
(2017)粤0606民初1545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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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54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顺德区均安镇乔朗纸类加工厂 被告- 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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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7)粤0606民初15452号原告顺德区均安镇乔朗纸类加工厂与被告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实施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606民初15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顺德区均安镇乔朗纸类加工厂支付货款89972.9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实际拖欠的货款为基数,从2017年9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顺德区均安镇乔朗纸类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1.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顺德区均安镇乔朗纸类加工厂负担51.82元,被告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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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8 |
6 |
(2017)粤0606民初1288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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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28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芸轩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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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7)粤0606民初12884号原告东莞市芸轩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实施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606民初12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芸轩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日起;以78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30日起;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市芸轩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9.78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共2669.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芸轩电子有限公司负担7.78元,被告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6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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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8 |
7 |
(2017)粤0606民初1507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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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50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立金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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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立金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2292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勒流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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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6 |
8 |
(2018)粤0606民初185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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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8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同发电路板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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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粤0606民初1855号原告中山市同发电路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实施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6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同发电路板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6970.9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86970.9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同发电路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原告中山市同发电路板有限公司自行负担53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七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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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0 |
9 |
(2017)粤0606民初2190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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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219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佳兴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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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华佳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606民初219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佳兴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4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5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以25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以55400元为本金,从2017年8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华佳兴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5.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华佳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65.68元,被告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佳兴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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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8 |
10 |
(2018)粤1972执4275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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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42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港胜电线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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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4275号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港胜电线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美美创新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1972民初77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其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56082元及利息830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65元(暂计至2018年5月5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3011元、执行费2422元,合计170584元。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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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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