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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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兰城工商处字〔2016〕雁西第073号 | 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分局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营业执照档案打印件、报纸公告,证明材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们认为: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这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当事人公司截止目前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期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说明情况,在本局执法人员检查的情况下,仍未在规定的期间内提交其正常经营的证据材料,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已构成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吊销营业执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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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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