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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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资源县中峰镇大源村委江落山凸上第1村民小组、资源县中峰镇大源村委江落山凸上第2村民小组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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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3民终2176号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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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10-08 |
2 |
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友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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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302执恢94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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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2021-07-30 | 2021-08-11 |
3 |
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临桂金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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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302执恢26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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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2021-07-23 | 2021-07-28 |
4 |
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桂林三宝药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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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302执恢27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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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2021-07-23 | 2021-07-27 |
5 |
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桂林森林美实木家具有限公司、韦森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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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302执恢2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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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2021-07-23 | 2021-07-27 |
6 |
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桂林森林美实木家具有限公司、韦森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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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302执恢3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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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2021-07-23 | 2021-07-27 |
7 |
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荔浦县利百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卢照凯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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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302执恢2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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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2021-07-23 | 2021-07-27 |
8 |
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广游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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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302执恢32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人-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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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2021-07-22 | 2021-07-26 |
9 |
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黄性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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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302执恢3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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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7-26 |
10 |
廖植雄、李小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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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331执保27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荔浦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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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8-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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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杨继美 肖宪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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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G08 | 2020-11-26 |
2 | (2020)桂0302民初5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 被告- 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黄性军 刘贱英 桂林彩蝶礼盒包装有限公司 黄彦 韦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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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G28 | 2020-05-17 |
3 | (2020)桂0302民初5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 被告- 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远翔人造板有限公司 贝明朝 周庆梅 张博 桂林远翔日用工艺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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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G28 | 2020-05-17 |
4 | (2020)桂0302民初5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 被告- 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市左家食品有限公司 左敏江 高慧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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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G28 | 2020-05-17 |
5 | (2018)桂0302民再9号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洛阳市矿特铸管有限公司 李武照 徐立东 胡俊国 宋春雨 桂林南华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胡道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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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8-11-24 |
6 | (2018)桂0302民再10号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桂林南华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洛阳市矿特铸管有限公司 宋春雨 胡道渝 胡俊国 徐立冬 李武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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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G11 | 2018-08-19 |
7 | (2018)桂0302民再9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桂林南华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洛阳市矿特铸管有限公司 宋春雨 胡俊国 徐立冬 李武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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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19 |
8 | (2018)桂0302民初33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西远翔人造板有限公司 贝明朝 周庆梅 李新云 张涛 丘燕 张方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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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G14 | 2018-06-24 |
9 | (2017)桂0302民初123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桂林美万家竹业有限公司 资源县创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 谢德兴 范春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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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G95 | 2018-06-05 |
10 | (2017)桂0302民初124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桂林美万家竹业有限公司 谢德兴 范春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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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G95 | 2018-06-0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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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桂0305执恢130号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6 | 详情 |
2 | (2019)桂0305执1757号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16 | 详情 |
3 | (2019)桂0305执1756号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1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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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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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302民初5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 当事人- 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桂林彩蝶礼盒包装有限公司 韦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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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与被告桂林彩蝶礼盒包装有限公司、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黄彦、韦娟、黄性军、刘贱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桂0302民初591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302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桂林彩蝶礼盒包装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借款本金20778.64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0年8月3日的利息为159081.78元,此后利息按编号为45002120100216100001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桂林彩蝶礼盒包装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借款本金685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0年8月3日的利息为662941.94元,此后利息按编号为45002120100216100002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直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桂林彩蝶礼盒包装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损失58834元;四、被告黄彦、韦娟、黄性军、刘贱英对被告桂林彩蝶礼盒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第三项债务中的律师费损失5343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908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93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桂林彩蝶礼盒包装有限公司、被告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黄彦、韦娟、黄性军、刘贱英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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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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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302民初5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 当事人- 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西远翔人造板有限公司 桂林远翔日用工艺品有限公司 贝明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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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与被告广西远翔人造板有限公司、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贝明朝、周庆梅、张博、桂林远翔日用工艺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桂0302民初592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302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远翔人造板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借款本金285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0年8月3日的利息为461770.71元,此后利息按《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直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广西远翔人造板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损失10万元;三、被告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贝明朝、周庆梅、张博、桂林远翔日用工艺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远翔人造板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3111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1370元(原告已预交),由六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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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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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302民初5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 当事人- 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桂林市左家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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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与被告桂林市左家食品有限公司、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左敏江、高慧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桂0302民初593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302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桂林市左家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借款本金250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0年8月3日的利息为560510.66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桂林市左家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损失88900元;三、被告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左敏江、高慧群对被告桂林市左家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29619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9879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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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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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302民初253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桂林万嘉木业有限公司 陈小玲 莫异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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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桂林万嘉木业有限公司、莫异煌、陈小玲追偿权纠纷一案[(2020)桂0302民初2536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决被告桂林万嘉木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代偿款181494.9元及利息48961.8元(利息48961.8的计算:1、以代偿款15225元为本金从2017年3月30日计算至2020年9月11日;2、以代偿款16856.25元为本金、从2017年4月20日计算至2020年9月11日;3、以代偿款16194.97元为本金、从2017年5月22日计算至2020年9月11日;4、以代偿款16856.25元为本金、从2017年6月20日计算至2020年9月11日;5、以代偿款16312.5元为本金、从2017年7月20日计算至2020年9月11日;6、以代偿款16856.18元为本金、从2017年8月21日计算至2020年9月11日;7、以代偿款16856.25元为本金、从2017年9月20日计算至2020年9月11日;8、以代偿款16312.5元为本金、从2017年10月20日计算至2020年9月11日;9、以代偿款16856.25元为本金、从2017年11月20日计算至2020年9月11日;10、以代偿款16312.5元为本金、从2017年12月20日计算至2020年9月11日;11、以代偿款16856.25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22日计算至2020年9月11日;之后利息另计,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100%计算至实际还清代偿款之日止);二、被告桂林万嘉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担保费5.4万元及利息8515.3元(利息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4.35%从2017年2月14日计算至2020年9月11日);三、被告桂林万嘉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保证金2.5万元及利息3942.19元(利息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4.35%从2017年2月14日计算至2020年9月11日);四、判决被告莫异煌、陈小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决莫异煌、陈小玲用于抵押的坐落于荔浦县荔城镇城北社区荔桂路桂馨苑不动产(土地证号:荔国用(2010)第Cc10111号,房产证号:桂房权证荔字第201021834号)经依法处分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六、本案诉讼费用等由上述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满后之次日9时00分(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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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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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302民初93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桂林市运连连酒业有限公司 被告- 陈跃英 何志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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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桂林市运连连酒业有限公司、唐康中、邓玉花、陈跃英、何志仁追偿权纠纷一案[(2020)桂0302民初934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302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桂林市运连连酒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00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6月30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100%的标准计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0%的标准计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原告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抵押财产--被告桂林市运连连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桂林市建干路大村养殖园8号仓库内的蓝带啤酒超爽2000等货物[详见(2016)年保抵反字第28-4号《抵押反担保合同》抵押物清单]经依法处分后所得价款在3000000元代偿本数及相应损失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原告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抵押财产--被告唐康中所有的车牌号为桂CTD899雅阁牌小型轿车(车架号LHGCP264192002068)经依法处分后所得价款在100000元代偿本数及相应损失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原告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抵押财产—被告邓玉花所有的车牌号为桂CRY209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号LVGDC46A6CG196177)经依法处分后所得价款在200000元代偿本数及相应损失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原告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抵押财产--被告唐康中所有的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113号美居商贸城B区2-3-4号房产(房产所有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叠彩区字第30340369号)及被告陈跃英、何志仁所有的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113号美居商贸城B区2-15-2号房产(房产所有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叠彩区字第30366321、30366322号),被告陈跃英所有的桂林市象山区凯风路8号16栋2-3-3号住宅(房产所有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象山区字第30377469号)经依法处分后所得价款在1930000元代偿本数及相应损失范围内优先受偿;六、被告唐康中、邓玉花对被告桂林市运连连酒业有限公司的应履行义务向原告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6069元,公告费390元,合计164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桂林市运连连酒业有限公司、唐康中、邓玉花、陈跃英、何志仁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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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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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302民初83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广西荔浦张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远翔人造板有限公司 贝明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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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远翔人造板有限公司、广西荔浦张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贝明朝、周庆梅、张博、林建影、张涛、丘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桂0302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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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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