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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 官网:-
    • 地址: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余严村
    • 简介:-
    • 法律诉讼 28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12

    法律诉讼2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与宁波金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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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312执3017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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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0-11-21 2020-12-24
    2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澥浦支行、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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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11执恢159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澥浦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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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10-26 2020-12-17
    3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宁波西本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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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民终3951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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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21 2020-11-24
    4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西本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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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05民初4544号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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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0-06-22 2020-07-02
    5

    宁波市镇海阳明山庄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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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执复14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复议申请人-宁波市镇海阳明山庄物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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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21 2020-05-12
    6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阳明山庄物资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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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1执2295号之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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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9-12-30 2020-01-02
    7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阳明山庄物资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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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1执2296号之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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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9-12-30 2020-01-02
    8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阳明山庄物资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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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11执2294号之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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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9-12-30 2020-01-02
    9

    7862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与宁波金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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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312民初7862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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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19-12-06 2020-04-01
    10

    宁波市镇海阳明山庄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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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1执异5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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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9-11-09 2019-11-14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5)甬镇商初字第18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被告- 宁波鑫海大酒店有限公司 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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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6-08-08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苏0312执3017号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8-17 详情
    2 (2016)浙0109执11782号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暂无 2016-12-21 详情

    送达公告1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浙0205民初35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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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05民初3598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宁波鑫海大酒店有限公司 宁波鑫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西本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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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05民初3598号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宁波鑫海大酒店有限公司、宁波鑫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史纪剑、史久岳:本院受理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西本贸易有限公司、你们为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且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5民初3598号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动履行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不予执行贵院根据(2014)甬北商初字第393-1号民事裁定书实际查封扣押的预制箱梁及相关担保;2.依法认定前述预制箱梁属于原告所有;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6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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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31
    2

    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阳明山庄物资发展有限公司、梁小华、史纪剑、史久岳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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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1执异51号 -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阳明山庄物资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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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1执异51号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梁小华、史纪剑、史久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阳明山庄物资发展有限公司、梁小华、史纪剑、史久岳金融借款合同案中,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阳明山庄物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本案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211执异51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宁波市镇海阳明山庄物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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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13
    3

    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西本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等5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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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05民初4544号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宁波鑫海大酒店有限公司 宁波鑫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西本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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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05民初4544号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宁波鑫海大酒店有限公司、宁波鑫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史纪剑、史久岳:本院受理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西本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宁波鑫海大酒店有限公司、宁波鑫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史纪剑、史久岳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05民初454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0年2月10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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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5
    4

    上诉人胡月珍为与被上诉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澥浦支行、原审被告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梁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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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民终127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胡月珍 被上诉人-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澥浦支行 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 梁小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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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民终1279号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梁小华:本院受理上诉人胡月珍为与被上诉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澥浦支行、原审被告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梁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17)浙02民终127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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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27
    5

    原告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澥浦支行与被告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胡月珍、梁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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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11民初72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澥浦支行 被告- 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 胡月珍 梁小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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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11民初725号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梁小华: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澥浦支行与被告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胡月珍、梁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上诉人胡月珍就(2016)浙0211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送交上诉状副本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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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2-08
    6

    原告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澥浦支行与被告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胡月珍、梁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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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11民初72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澥浦支行 被告- 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 胡月珍 梁小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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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11民初725号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胡月珍、梁小华: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澥浦支行与被告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胡月珍、梁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1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澥浦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原告至2015年5月31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227223.32元,及自2015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63‰计算的罚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澥浦支行为实现涉诉债权支付的律师费9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若被告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条义务,原告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澥浦支行有权以被告胡月珍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启文路157弄3-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甬房权证海曙字第200713824号、甬房权证海曙字第200713797、甬房权证海曙字第200713795号、甬房权证海曙字第200713791号、甬房权证海曙字第200713790号、甬房权证海曙字第200713793号、甬房权证海曙字第200713788号、甬房权证海曙字第200713786,他项权证号:甬房他证海曙字第T20130002774号、甬房他证海曙字第T20130002767号、甬房他证海曙字第T20130002769号、甬房他证海曙字第T20130002764号、甬房他证海曙字第T20130002765号、甬房他证海曙字第T20130002772号、甬房他证海曙字第T20130002776号、甬房他证海曙字第T20130002779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梁小华对上述第一、二条被告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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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1-19
    7

    原告泗县宁林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梁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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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11民初161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泗县宁林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 梁小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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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11民初1611号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梁小华:本院受理原告泗县宁林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梁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1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澥浦支行承兑汇票垫款11000000元,并支付至2016年5月31日止的利息3690470元,以及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澥浦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943元,由被告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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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1-12
    8

    (2015)甬镇商初字第18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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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甬镇商初字第187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被告- 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阳明山庄物资发展有限公司 梁小华 史纪剑 史久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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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阳明山庄物资发展有限公司、梁小华、史纪剑、史久岳: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阳明山庄物资发展有限公司、梁小华、史纪剑、史久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镇商初字第18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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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7-25
    9

    (2015)甬镇商初字第186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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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甬镇商初字第186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被告- 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阳明山庄物资发展有限公司 梁小华 梁小花 史纪剑 史久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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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阳明山庄物资发展有限公司、梁小华、梁小花、史纪剑、史久岳: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阳明山庄物资发展有限公司、梁小华、梁小花、史纪剑、史久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镇商初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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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6-21
    10

    (2015)甬镇商初字第18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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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甬镇商初字第187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被告- 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阳明山庄物资发展有限公司 梁小华 史久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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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阳明山庄物资发展有限公司、梁小华、史久岳: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阳明山庄物资发展有限公司、梁小华、史久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镇商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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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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