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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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绍柯公路罚〔2018〕A1237号 | 柯桥区交通运输局 |
2018年08月29日00时00分驾驶员李贵则驾驶车牌号为浙D33272的重型厢式货车,装运布从绍兴滨海到绍兴钱清,途经柯海线K8+200时,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处部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21200KG,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令)第三条认定标准,超限320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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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9 | 详情 |
2 | 绍袍公(斗)行罚决字[2018]10125号 | 绍兴市公安局袍江分局斗门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01月24日9时20分许,我所工作人员在袍江新区斗门街道绍兴市展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未按时报送员工沈*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绍兴市展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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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4 | 详情 |
3 | 绍虞运罚决字[2018]第3306825118000103号 | 绍兴市上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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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浙绍柯公路简罚〔2018〕A88号 | 柯桥区交通运输局 |
2018年03月23日00时00分驾驶员曹宏付驾驶车牌号为浙D31207的重型仓栅式货车,装运布从绍兴滨海到绍兴安昌,途经柯海线K9+200时,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处部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5米高,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令)第三条认定标准,超高0.25米,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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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浙绍诸公路罚〔2018〕B29号 | 诸暨市交通运输局 |
2018年03月16日00时00分驾驶员吴长福驾驶车牌号为浙D30750的重型自卸货车,装运钢管从新农都到三都,途经三环线K35+800时,诸暨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诸暨03省道治超站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32940KG,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令)第三条认定标准,超限794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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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浙绍柯公路(非)罚[2018]B50号 | 柯桥区交通运输局 |
2018年03月02日00时00分驾驶员李靖驾驶车牌号为浙D33377的重型仓栅式货车,装运布从绍兴兰亭天池印染厂到绍兴滨海北七路,途经柯海线K8+735时,被设置的动态汽车衡检测,检测数据显示,车货总质量23805KG,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令)第三条认定标准,超限5805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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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浙绍虞公路简罚〔2018〕A2号 | 上虞区交通运输局 |
2018年01月24日00时00分驾驶员姚江伟驾驶车牌号为浙D32207的重型普通货车,装运净水剂从谢塘到滨海,途经长海线K5+100时,绍兴市上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上虞区联合治超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20580KG,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令)第三条认定标准,超限258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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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浙绍柯公路罚〔2017〕A966号 | 柯桥区公路管理处 |
2017年06月19日00时00分驾驶员姚江伟驾驶车牌号为浙D32207的重型普通货车,装运净水剂从萧山瓜沥到绍兴滨海,途经柯海线K6+100时,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处部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2126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326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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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象公路罚[2017]03(41)0163号 | 宁波市象山县公路管理段 |
2017年05月26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车号为浙D29695的车辆于2017年05月26日09时30分行驶在S19甬台温复线35K+800M时,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28000千克,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000千克。经核对该车行驶证和驾驶人驾驶证,认定浙D29695为绍兴市展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驾驶员为姜同蕾。本单位于2017年05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03(41)016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或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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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绍运罚决字[2017] 第3306004117000129号 | 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7年05月25日,绍兴市检测站在对浙D.29709普通货车检测时,发现该车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已经过期不到一个月,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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