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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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余公(东)行罚决字[2020]05359号 |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东湖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金成科技有限公司自2020年8月以来雇佣流动人口工作至今,但未按时报送员工的相关信息,于2020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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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详情 |
2 | 杭综执(余)罚字〔2020〕第1402012005270028号 | / |
案件名称:浙江金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金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4月21日14时30分,执法人员来到余杭区东湖街道振兴东路22号进行垃圾分类检查时,发现浙江金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该厂区公共区域内东面设置了易腐垃圾桶1只、其他垃圾桶1只,北面设置了易腐垃圾桶2只、其他垃圾桶1只,作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设置的垃圾桶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DB3301/T0190-2016)中分类类别和分类标识的相关规定,且未按要求设置可回收垃圾桶和有害垃圾桶,导致垃圾未分类投放。经查未按要求设置分类垃圾桶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浙江金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符合《杭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DB3301/T0190-2016)中“办公楼走廊和公共区域宜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分类收集容器”的要求。2020年4月22日15时00分,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已整改。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余杭农村商业银行东湖支行(余杭区东湖街道临平大道618号)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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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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