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宝地税稽 罚 〔2017〕 8号 | 宝鸡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对少缴的印花税处以50%罚款,罚款1648.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对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处以1000.00元罚款,罚款合计2648.8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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