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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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玛工商处处字〔2015〕第47号 | 昌吉州玛纳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当事人池文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对该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罚款:1000元(零元)。 二.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昆仑之星”冷却液9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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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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