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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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越卫公罚﹝2021﹞204号 | 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 |
被处罚人:绍兴华秦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MA2BEA1F32n现已查明:n2021年10月25日,绍兴华秦酒店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n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n你单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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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 详情 |
2 | 绍越卫公罚〔2020〕113号 | 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 |
绍兴华秦酒店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保洁案绍越卫公罚〔2020〕113号被处罚人:绍兴华秦酒店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晓阳。本机关经依法查明,2020年8月17日,经查明,2020年7月15日,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袍江育贤东路1号的绍兴华秦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2019)4.9.2c)的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工作。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以及《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五百九十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越城区计卫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越城区人民政府或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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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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