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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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兴市百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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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4民初21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市百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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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20-05-25 | 2020-05-29 |
2 |
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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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破12号 | 申请破产清算 |
当事人-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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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9-05-22 | 2019-07-05 |
3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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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破申19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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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8-12-24 | 2019-02-27 |
4 |
彭大均与童伟星、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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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民初4702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彭大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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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18-12-17 | 2019-06-25 |
5 |
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奉化强人装饰广告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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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终3296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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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14 | 2018-11-23 |
6 |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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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02民初75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德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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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2018-10-29 | 2018-12-11 |
7 |
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双雄印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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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143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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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18-08-15 00:00:00 | 2018-11-21 |
8 |
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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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143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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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18-08-15 | 2018-11-21 |
9 |
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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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5执15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丽友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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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8-11 | 2018-09-27 |
10 |
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与宁波奉化强人装饰广告有限公司(原奉化市强人装饰广告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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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民初4247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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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18-06-28 | 2018-11-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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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宁波市夏氏鑫辉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李如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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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5民初335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夏氏鑫辉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 李如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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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5民初3357号李如光: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夏氏鑫辉建材有限公司诉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李如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举证材料、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慈城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慈城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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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 |
2 |
甬奉劳仲案字[2018]0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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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奉劳仲案字[2018]013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周成雷 彭大均 当事人- 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童伟星 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单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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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周成雷、彭大均与你及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单位关于支付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甬奉劳仲案字〔2018〕第133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书副本、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8年7月27日下午2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奉化市茗山路90号一楼仲裁庭(1))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仲裁庭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特此公告宁波市奉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一八年五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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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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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奉化市溪口民民建材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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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46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奉化市溪口民民建材商店 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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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4611号奉化市溪口民民建材商店:你(单位)与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0213民初449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要求你开具给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2)案件受理费40元,由你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50元。执行员:江培军联系电话:88952267开户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6228580299901529948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产明细表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2.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有新增财产的,你(们)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还应当对自本案诉讼(仲裁、公证等)之日起自行处分的财产补充申报。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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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7 |
4 |
申请执行人奉化市溪口民民建材商店与被执行人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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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33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奉化市溪口民民建材商店 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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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3326号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与奉化市溪口民民建材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0213民初64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01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货款211646元及相应利息;(2)案件受理费2312.5元,由你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3074.69元。执行员:江培军联系电话:88952267开户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6228580299901366432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产明细表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2.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有新增财产的,你(们)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还应当对自本案诉讼(仲裁、公证等)之日起自行处分的财产补充申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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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7 |
5 |
(2015)甬鄞商初字第216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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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商初字第2168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高杨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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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杨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高杨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甬鄞商初字第21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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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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