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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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奉市监处〔2021〕85号 |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当事人使用未取得作业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30日内改正;对当事人住所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30日内办理登记;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二、罚款3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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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 详情 |
2 | 奉公(消)行罚决字〔2018〕0100号 | 奉化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奉化市尚田镇金钟山脚(甬临线30K+500m)龙潭路399号,法定代表人:宋浩)施工的位于宁波市奉化区莼湖镇商住区地块的奉化区莼湖商住区地块御海韵城二期建设工程存在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小于4米,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7.1.8项第1条之规定等问题,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决定给予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奉化支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90132000900001781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奉化区大队 2018年5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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