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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弘智能

    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茅洲山工业园全至科技创新园壹号楼2层J
    • 简介:-
    • 法律诉讼 36
    • 法院公告 5
    • 失信被执行人 9
    • 送达公告 20

    法律诉讼3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桥头庆安包装材料厂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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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3执506号 承揽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桥头庆安包装材料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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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21-04-16 2021-05-13
    2

    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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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执27243号 服务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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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0-12-08 2020-12-23
    3

    (2020)粤1972执13003号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硕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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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13003号 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硕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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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11-18 2020-11-23
    4

    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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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执27244号 服务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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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0-11-04 2020-12-23
    5

    上海蓝伯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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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执8584、8585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蓝伯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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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0-10-22 2021-01-07
    6

    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上海蓝伯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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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执8584、8585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蓝伯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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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0-10-22 2020-12-23
    7

    东莞市博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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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7496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博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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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10-10 2021-01-22
    8

    深圳市竣邦电子有限公司与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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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民初115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竣邦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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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0-09-22 2020-12-31
    9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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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8752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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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08-26 2020-09-14
    10

    (2020)粤1972执4740号深圳市集成印刷有限公司与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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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47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集成印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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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07-24 2020-08-13

    法院公告5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粤0391民初330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中弘智能髙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邱顶殷 张采苹 邱垚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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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G55 2020-08-11
    2 (2019)粤0391民初3306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邱垚熙 张采苹 邱顶殷 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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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G80 2019-12-24
    3 (2019)粤0306民初84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群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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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G75 2019-08-22
    4 (2019)粤0306民初80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群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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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G26G27中缝 2019-04-28
    5 (2019)粤0306民初11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蓝伯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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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G61 2019-04-11

    失信被执行人9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391执789号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1-02-18 详情
    2 (2021)粤0391执761号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1-02-09 详情
    3 (2020)粤1972执8752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7-09 详情
    4 (2020)粤1972执7496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6-08 详情
    5 (2020)粤0306执8585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4-14 详情
    6 (2020)粤0306执2263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1-16 详情
    7 (2019)粤0306执20601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11-18 详情
    8 (2019)粤0306执15678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9-11 详情
    9 (2019)粤1972执7377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6-25 详情

    送达公告2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91执78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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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执789号 -

    当事人- 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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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789号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张采苹、邱顶殷、邱垚熙: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330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78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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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2
    2

    (2021)粤0306执366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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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6执36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竣邦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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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3666号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竣邦电子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字1152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6执36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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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9
    3

    (2021)粤0391执76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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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执76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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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761号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邱顶殷、张采苹、邱垚熙: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330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7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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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8
    4

    (2020)粤0307民初767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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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76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纳林科技有限公司 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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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7677号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纳林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2020)粤0307民初76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纳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73959.39元及逾期利息(以973959.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8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纳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09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0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布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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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5
    5

    (2020)粤1972执7496号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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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74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博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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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7496号之一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博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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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4
    6

    (2020)粤1972执8752号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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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8752号 -

    当事人- 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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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8752号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972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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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1
    7

    (2020)粤1972执8752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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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87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告- 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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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8752号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972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即立即支付诉讼费13907.68元;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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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3
    8

    (2020)粤1972执4740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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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474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集成印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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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4740号被执行人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集成印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依法限制你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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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9
    9

    (2020)粤1972执7496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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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74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东莞市博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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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7496号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博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972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文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支付货款185309.99元,逾期支付利息13256.83元,迟延履行利息17.1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44元,财产保全费1447元,本案执行费2961元,合计207036.01元,并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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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8
    10

    (2020)粤1972民初1130号之一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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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1130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硕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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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1130号之一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告东莞市硕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1972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硕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6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8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4.82元(原告已预付),全部由被告中弘智能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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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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