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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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临综执〔2020〕罚决字第13-0003号 | 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8月6日14时43分,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地上集团城南房地产有限公司安排工人在杭州临安区锦南街道万马路与福兴街交叉口东南侧人行道上挖掘人行道板,准备埋设自来水管,现场测量已挖掘人行道的面积为17.05平方米(其中长31米,宽0.55米),当事人现场未能出示相关占道、挖掘审批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属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案,违反《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零贰拾伍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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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 详情 |
2 | 临综执罚字〔2020〕第8502012007170017号 | 区城市管理局 |
当事人系临政储出【2019】21号地块商住项目的建设单位,该项目工地位于临安区锦南街道万马路与福兴街交叉口东南区,当事人在工地北侧按要求设置了一组四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2020年06月19日20时28分,本机关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设置的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中投放了吃完的泡面盒、粽子叶、使用过的塑料袋,其中吃完的泡面盒和使用过的塑料袋应投放至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粽子叶应投放至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行为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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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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