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西市监港罚字〔2019〕第24号 |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际港务区分局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二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的规定。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罚款:10000元(壹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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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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