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慈)安监管罚(2017)103号 | 慈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浙江杭州湾纺织品有限公司“8.1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7年10月09日对浙江杭州湾纺织品有限公司“8?12”一般高处坠落案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17年8月12日15时左右,位于龙山镇的浙江杭州湾纺织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0余万元。事故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浙江杭州湾纺织品有限公司对张光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8.12”高处坠落事故负有责任。 2017年8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浙江杭州湾纺织品有限公司送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其暂停锅炉拆除作业并进行全面安全生产教育和隐患排查。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1份,张光军身份证、劳动合同书、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书、解调书和韩垂彩询问笔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浙江杭州湾纺织品有限公司2017年8月12日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2、询问笔录2份,证明浙江杭州湾纺织品有限公司未对张光军进行必要的高处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能保证张光军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且未采取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情况属实; 3、慈溪市人民政府签发的《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浙江杭州湾纺织品有限公司“8.1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1份,证明浙江杭州湾纺织品有限公司“8.12”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浙江杭州湾纺织品有限公司对“8.12”高处坠落事故负有责任;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浙江杭州湾纺织品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法人主体资格。 本机关于2017年10月23日依法向浙江杭州湾纺织品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及告知书》,浙江杭州湾纺织品有限公司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浙江杭州湾纺织品有限公司对张光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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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慈水行决字【2017】第005号 | 市水利局 |
责令浙江省杭州湾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补办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并处以罚款人民币7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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