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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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柯卫传罚〔2021〕30号 | 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柯卫传罚〔2021〕30号案件名称绍兴柯桥鲁家小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案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绍兴柯桥鲁家小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于2021年5月27日被我局查获,2021年6月10日回访时已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处罚的依据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四、传染病防治类(四)E.69.的裁量标准。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及时改正。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柯桥支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1年8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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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详情 |
2 | 绍柯卫公罚〔2021〕88号 | 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柯卫公罚〔2021〕88号案件名称绍兴柯桥鲁家小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供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进行保洁案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绍兴柯桥鲁家小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绍兴柯桥鲁家小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供顾客使用的1种用品用具(床单)进行消毒,系首次被查获,2021年3月18日已及时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处罚的依据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环境卫生类(一)公共场所管理A.4的裁量标准。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柯桥支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1年4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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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 详情 |
3 | 绍柯卫公罚〔2020〕37号 | 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柯卫公罚〔2020〕37号绍兴柯桥鲁家小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室内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案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绍兴柯桥鲁家小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绍兴柯桥鲁家小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对店内的吸烟行为进行劝阻、制止,2020年1月21日回访,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行为违反了《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构成违法。 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处罚的依据《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柯桥支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0年4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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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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