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九鼎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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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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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九鼎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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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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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九鼎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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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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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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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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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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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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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原告熊培华与被告江西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永修县亿达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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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熊培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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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永修县亿达商贸有限公司、江西众心堂制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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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永修县亿达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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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永修县亿达商贸有限公司、江西众心堂制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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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永修县亿达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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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9 |
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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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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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0 |
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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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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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7)赣11民初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童国建 徐丽华 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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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11-24 |
| 2 | (2016)赣01民初3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上海无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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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 G65 | 2016-08-21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赣0113执4465号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09 | 详情 |
| 2 | (2017)赣1102执1623号 |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2-11 | 详情 |
| 3 | (2016)赣1102执421号 |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4-18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申请执行人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桑露铃、郑香军、童国雄、汪小琴、童国滨、苏建英、童云星、童国建、徐丽华、上海无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咎(汤阴)医药大健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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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5执12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的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桑露铃 郑香军 童国雄 汪小琴 童国滨 苏建英 童云星 童国建 徐丽华 上海无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无咎(汤阴)医药大健康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无咎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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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丽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桑露铃、郑香军、童国雄、汪小琴、童国滨、苏建英、童云星、童国建、徐丽华、上海无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咎(汤阴)医药大健康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无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5执12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向本院报告财产及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0二0年七月三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长青北路796号联系电话:0790-64261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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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
| 2 |
关于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上饶市三清粮液酒厂、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童国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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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民初3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饶市三清粮液酒厂 童国雄 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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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三清粮液酒厂、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童国雄:本院受理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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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7 |
| 3 |
关于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九鼎实业有限公司、大庆立天唐人创业城置业有限公司、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立天唐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饶市三清粮液酒厂、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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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民初3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饶市九鼎实业有限公司 大庆立天唐人创业城置业有限公司 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立天唐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上饶市三清粮液酒厂 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童云峰 童国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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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九鼎实业有限公司、大庆立天唐人创业城置业有限公司、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立天唐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饶市三清粮液酒厂、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童云峰、童国雄:本院受理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九鼎实业有限公司、大庆立天唐人创业城置业有限公司、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立天唐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饶市三清粮液酒厂、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童云峰、童国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11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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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
| 4 |
上诉人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桑露铃、郑香军、童国雄、汪小琴、童国滨、苏建英、童云星、童国建、徐丽华、上海无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咎(汤阴)医药大健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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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民终646号 | - |
上诉人- 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无咎(汤阴)医药大健康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无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无咎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城支行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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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国雄、郑香军、童国建、童云星、徐丽华:本院受理上诉人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桑露铃、郑香军、童国雄、汪小琴、童国滨、苏建英、童云星、童国建、徐丽华、上海无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咎(汤阴)医药大健康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无咎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城支行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民终646号民事裁定书(因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按上诉人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人:钟雨林(书记员)0791-86245075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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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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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童国雄、汪小琴、童国建、徐丽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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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5民初1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童国雄 汪小琴 童国建 徐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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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国雄、汪小琴、童国建、徐丽华:本院受理(2018)赣05民初145号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童国雄、汪小琴、童国建、徐丽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二0一九年八月八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长青北路796号联系电话:0790-64261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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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
| 6 |
原告江西省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郑香军等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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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初25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省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众心堂制药有限公司 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郑香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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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郑香军、童云星、江西众心堂制药有限公司、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江西省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郑香军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1民初250号判决书。(一、被告江西众心堂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省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垫款20387819.72元;二、被告江西众心堂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省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第一项垫款的利息、滞纳金(以5387819.72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以1500万元为基数,截止到2018年6月4日的滞纳金为1852500元、利息238236元,自2018年6月5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4.35%计算到还清之日止);三、原告江西省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向被告江西众心堂制药有限公司不能追偿后,被告郑香军、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对上述第一项垫款及第二项中的垫款利息向原告江西省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各自承担四分之一的还款责任;四、原告江西省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向被告江西众心堂制药有限公司不能追偿后,被告童云星应对上述第一项垫款中的5387819.72及其按第二项计算的利息向原告江西省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四分之一的还款责任;五、被告童云星对上述第一项垫款中的1500万元及其按第二项计算的滞纳金和利息向原告江西省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315201040001442-3;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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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0 |
| 7 |
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桑露铃、郑香军、童国雄、汪小琴、童国滨、苏建英、童云星、童国建、徐丽华、上海无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咎(汤阴)医药大健康发展有限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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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民初5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城支行 被告- 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桑露铃 郑香军 童国雄 汪小琴 童国滨 苏建英 童云星 童国建 徐丽华 上海无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无咎(汤阴)医药大健康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无咎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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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桑露铃、郑香军、童国雄、汪小琴、童国滨、苏建英、童云星、童国建、徐丽华、上海无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咎(汤阴)医药大健康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无咎置业有限公司: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桑露铃、郑香军、童国雄、汪小琴、童国滨、苏建英、童云星、童国建、徐丽华、上海无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咎(汤阴)医药大健康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无咎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城支行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2018)赣民初52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7日9:20时在本院第11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期至将依法缺席审理。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江西院印)联系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龚婷(法官助理)邮编:330038联系电话;0791-86366468在互联网查询本公告步骤:①搜索“公告送达司法送达文书网”,点击进入第一个网页;②在网页找到“送达公告”点击;③搜索当事人姓名即可找到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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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0 |
| 8 |
关于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童国建、徐丽华、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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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民初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童国建 徐丽华 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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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丽华: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童国建、徐丽华、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赣11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法庭:民一庭承办法官:程杰电话:0793—8175230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1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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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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