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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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武综建执罚字〔2020〕003号 | 南宁市武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以上事实有南宁市武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的《建筑起重机械停止使用通知书》、特种设备专家下发的《起重机械检验意见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相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整改资料等证据证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按南宁市武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的《建筑起重机械停止使用通知书》要求改正。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2020年1月19日对该公司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于2020年1月19日缴纳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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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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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10107202107050003 | 胡艳 | 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350万元 | 无效 | 2021-07-05 |
2 | 510107202107050004 | 四川粮品购科技有限公司 | 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150万元 | 无效 | 2021-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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