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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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丹元市监处字【2019】23号 | 丹东市元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6月10日“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平时执法人员经常向药店宣传教育要严格处方药的管理,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但此次检查你药店仍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并且严重缺处方销售处方药,情节严重,我局拟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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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9 | 详情 |
2 | 丹元 市监处字〔2018〕18号 | 丹东市元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8年6月28日元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械科执法人员对丹东市元宝区正仁堂药房(地址:丹东市元宝区九江街75-3号,投资人:万彩霞)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该药房批号为170531F“头孢克肟颗粒”缺6个处方,现场检查该药房涉嫌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已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平时执法人员经常向药店宣传教育要严格处方药的管理,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必须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但此次检查该药店仍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情节严重,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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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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