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象市监处〔2020〕534号 |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没收广告费用5000元;(二)罚款5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10000)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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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 详情 |
2 | 象市监处〔2019〕391号 |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同意承办人处罚建议,报局领导审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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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2 | 详情 |
3 | 象地税稽罚〔2017〕6号 | 县财政局 |
我局(所)于2017年3月2日至2017年5月31日对你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及地方税收缴纳和扣缴情况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检查发现: (一)该公司职工倪某某于2014年1月份取得的奖金10000.00元、应税工资7608.20元;4月份取得的奖金26413.00元、应税工资4723.20元。应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2522.05元、5904.05元,已缴个人所得税705.00元、1427.39元,需补缴个人所得税1817.05元、4476.66元。职工王某某于2014年1月份取得的奖金10000.00元、应税工资7323.60元;4月份取得的奖金23782.00元、应税工资8473.60元。应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2450.90元、6183.90元,已缴个人所得税577.36元、1153.22元,需补缴个人所得税1873.54元、5030.68元。未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扣未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3197.93元。 (二)你公司2014年2月第5号凭证、4月第6号凭证、5月第11号凭证、6月第29号凭证、8月第21号凭证、11月第12号凭证中赠送客户个人礼品37361.10元,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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