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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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阳县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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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26执1799号之一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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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0-12-29 |
2 |
温州市鹿城区安澜大厦第五届业主委员会、温州大工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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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民申3999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再审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安澜大厦第五届业主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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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12-23 |
3 |
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平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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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02民初996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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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1-04 | 2020-12-08 |
4 |
温州大工联房地产开发公司、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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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民终1212号 | 排除妨害纠纷 |
上诉人-温州大工联房地产开发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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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9 | 2020-06-08 |
5 |
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平阳县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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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6民初719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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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法院 | 2020-03-10 | 2020-06-03 |
6 |
温州市鹿城区安澜大厦第五届业主委员会、温州大工联房地产开发公司、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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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民终701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温州市鹿城区安澜大厦第五届业主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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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2-26 | 2020-06-09 |
7 |
温州市鹿城区黄龙栖凤小区业主委员会、温州市安居房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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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民终5445号 | 排除妨害纠纷 |
上诉人-温州市鹿城区黄龙栖凤小区业主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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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1 | 2020-06-29 |
8 |
温州大工联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安澜大厦第五届业主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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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02民初5347号 | 排除妨害纠纷 |
原告-温州大工联房地产开发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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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1-20 | 2020-06-15 |
9 |
温州大工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安澜大厦第五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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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2民初694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温州大工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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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8-05 | 2020-06-08 |
10 |
黄进丰、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健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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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4民初6131号 |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
原告-黄进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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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2019-07-30 | 2019-11-0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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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302民初1387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温州市惠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王方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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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0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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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302执187号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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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3民终376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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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浙03民终376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五马街道办事处 被上诉人-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 温州淘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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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3民终3765号温州淘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五马街道办事处与被上诉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温州淘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1)浙03民终3765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21262元,由上诉人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211元,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五马街道办事处负担305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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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2 |
(2020)浙0302民初47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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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02民初475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五马街道办事处 温州淘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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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淘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五马街道办事处、温州淘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五马街道办事处不服本院(2020)浙0302民初4753号民事判决书,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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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4 |
3 |
(2020)浙0302民初47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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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02民初475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五马街道办事处 温州淘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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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淘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五马街道办事处、温州淘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02民初47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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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
4 |
(2020)浙0302民初47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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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02民初475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五马街道办事处 温州淘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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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淘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五马街道办事处、温州淘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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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
5 |
(2017)浙0302民初138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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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1387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王方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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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方东(610103197507072418):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2民初138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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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7 |
6 |
判决公告—林建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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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833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温州市惠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林建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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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302民初8334号林建新: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惠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2民初8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建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惠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4225元;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林建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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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5 |
7 |
金容容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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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833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温州市惠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金容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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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8333号金容容(330302195610274825):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惠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容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83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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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1 |
8 |
李日和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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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833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温州市惠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李日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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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8332号李日和(330302197004040833):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惠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日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83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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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1 |
9 |
金容容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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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833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温州市惠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金容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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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浙0302民初8333号金容容(330302195610274825):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惠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容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本案定于2017年11月28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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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6 |
10 |
李日和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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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833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温州市惠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李日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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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302民初8332号李日和(330302197004040833):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惠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日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本案定于2017年11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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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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