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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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鹿公(七)行罚决字[2021]05009号 | 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七都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2月02日,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被鹿城区公安分局处警告。2021年07月13日10时许七都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位于七都街道华侨花园嘉钰园小区的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人员*未持有保安证件上岗工作。属情节严重。以上事实有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的证言,保安服务监督检查登记表,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委托书等证据证实。你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公安机关将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你单位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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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详情 |
2 | 温鹿公(黄)行罚决字[2021]04207号 | 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黄龙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6月22日09时许,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招用未取得保安证的*着保安制服在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中强锦园西区岗亭工作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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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 详情 |
3 | 温鹿公(双)行罚决字[2021]01552号 | 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双屿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3月13日12时,双屿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对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花苑*幢*室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及时报送**的身份信息办理居住登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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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详情 |
4 | 温鹿公(七)行罚决字[2021]00782号 | 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七都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2月02日10时,七都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位于温州市鹿城区七都街道华侨花园二期小区的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保安人员未持有保安证件上岗工作。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招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公安机关将据此对你单位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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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详情 |
5 | 温鹿公(黄)行罚决字[2020]03435号 | 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黄龙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8月20日8时45分许,黄龙派出所民警在鹿城区双屿街道栖凤小区的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员工吴*的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公司三日内改正,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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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 详情 |
6 | 鹿(消)行罚决字〔2019〕0537号 | 鹿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位于温州市双屿街道黄龙住宅区由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中强锦园(使用性质:高层建筑,建筑面积:11346.32平方米)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将罚款金额交付建设银行鹿城区行政罚没款收入户(账号:33062871015624103500900036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鹿城区大队 2019年10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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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4 | 详情 |
7 | 鹿(消)行罚决字〔2019〕0367号 | 鹿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鹿城区温迪路5号由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裕达大厦(使用性质:高层住宅建筑,建筑面积:24000平方米)消控室主机故障,经复查逾期未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遥警告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鹿城区大队 2019年8月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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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2 | 详情 |
8 | 鹿(消)行罚决字〔2019〕0180号 | 鹿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鹿城区飞霞南路948号由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东方大厦(使用性质:高层住宅建筑,建筑面积:42000平方米)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东方大厦(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金额交付建行鹿城支行(户名:鹿城区行政罚没款收入户,账号:33062871015624103500900036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鹿城区大队 2019年5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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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 详情 |
9 | 鹿公(消)行罚决字〔2018〕0347号 | 鹿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鹿城区盛锦路113号由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物业管理的新世界新家园(使用性质:高层住宅建筑,建筑面积:80000平方米)消火栓无水,经复查逾期未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决定给予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物业管理的新世界新家园管理处主任宋海兵警告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公安消防局鹿城区分局 2018年7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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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3 | 详情 |
10 | 鹿公(消)行罚决字〔2018〕0180号 | 鹿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双龙路137号由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龙沈花园(使用性质:多层住宅建筑,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室内消火栓无水,经复查逾期未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决定给予浙江理想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沈花园物业项目经理富运东警告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公安消防局鹿城区分局 2018年5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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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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