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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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穗云市监处字[2021]683号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08329135K住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街南村第2工业区大坑边法定代表人:叶绍顺2021年04月07日,我局收到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不符合规定或问题化妆品核查函》(粤药监稽查专函【2021】174号)及《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HZ2020A07332、HZ2020A07592。),依据《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HZ2020A07332)显示,2020年04月21日在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普元支尊尚健康美容店抽检的海露染发膏(栗棕色)(产品外包装标识规格:90g/盒,批号:HL1912220601,限期使用日期:2022/12/21,生产企业: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该产品批件配方与标签标识一致,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1#对苯二胺、4#间氨基苯酚、8#间苯二酚。按川药监发【2020】59号文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为问题样品。依据《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HZ2020A07592)显示,2020年04月09日在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普安镇雅涛美发店(顺城街分店)抽检的海露染发膏(咖啡色)(产品外包装标识规格:90ml/支,批号:HL1912180603,限期使用日期:2022/12/17,生产企业: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该产品批件配方与标签标识一致,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3#甲苯-2,5胺硫酸盐、4#间氨基苯酚、12#2-甲基间苯二酚。按川药监发【2020】59号文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为问题样品。2021年0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到达当事人现场送达《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穗云市监五队检告字〔2021〕008号)(附件:《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HZ2020A07332、HZ2020A07592。)),当事人经理程蔡刚确认,当事人确有生产过上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HZ2020A07332、HZ2020A07592。)中对应名称批次的产品,对上述报告中监督抽样的真实性、检验依据、检验结论无异议并予以签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生产车间、留样室、仓库、办公室等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留样室发现有上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HZ2020A07332、HZ2020A07592。)中对应名称批次的海露染发膏(栗棕色)(产品外包装标识规格:90g/盒,批号:HL1912220601,限期使用日期:2022/12/21,生产企业: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品留样6盒、海露染发膏(咖啡色)(产品外包装标识规格:90ml/支,批号:HL1912180603,限期使用日期:2022/12/17,生产企业: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品留样6支。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批次的海露染发膏(栗棕色)、海露染发膏(咖啡色)化妆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等资料。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3日生产了海露染发膏(栗棕色)(产品外包装标识规格:90g/盒,批号:HL1912220601,限期使用日期:2022/12/21,国妆特字G20120721,生产企业: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成品759盒,其中3盒用于成品检测使用完毕,6盒作为产品批次留样存于留样室,剩余的750盒上述批次海露染发膏(栗棕色)入库成品仓后已于2019年12月25日以单价人民币1.68元/盒销售给四川省广棱县元支尊尚健康美容店,目前上述批次的海露染发膏(栗棕色)已经无库存。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9日生产了海露染发膏(咖啡色)(产品外包装标识规格:90ml/支,批号:HL1912180603,限期使用日期:2022/12/17,国妆特字G20121436,生产企业: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成品1009盒,其中3盒用于成品检测使用完毕,6盒作为产品批次留样存于留样室,剩余的1000盒上述批次海露染发膏(咖啡色)入库成品仓后已于2019年12月25日以单价人民币1.68元/盒销售给四川省剑阁县普安镇雅涛美发店,目前上述批次的海露染发膏(咖啡色)已经无库存。当事人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生产上述批次海露染发膏(栗棕色)、海露染发膏(咖啡色)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940.00元,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970.24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2.《不符合规定或问题化妆品核查函》(粤药监稽查专函【2021】174号);3.《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HZ2020A07332、HZ2020A07592。);4.《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穗云市监五队检告字〔2021〕008号);5.现场笔录(2021年04月28日);6.询问笔录(2021年05月12日);7.生产记录、销售记录;8.《产品召回函》、《情况回复》;9.《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字【2021】163号);10.现场照片(6张)。我局于2021年06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告字〔2021〕452号),并告知当事人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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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 详情 |
| 2 | 穗云市监处字[2021]163号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08329135K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南村第2工业区大坑边法定代表人:叶绍顺2020年12月22日,我局收到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符合规定或问题化妆品核查函》(粤药监稽查专函【2020】1075号)和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问题化妆品线索的函》(柳市监函【2020】324号),当事人生产的HL2006011401批号海露染发膏(亚麻色、90g/盒)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注的染发剂。2021年1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第SC202029345号《检验报告》和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柳州市监)化检告[2020]gdg-2号《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查获涉案海露染发膏6盒,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于2021年1月1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1月28日对涉案海露染发膏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穗云市监五队强制字[2021]003号)。经查明:2020年6月1日,当事人生产HL2006011401批号海露染发膏(亚麻色)2109盒,经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按国家《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标准,检出该产品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国妆特字G20121447号)配方表中没有的4种染发剂成分,而且产品标签标注成分与产品实际配方不一致。2020年6月4日,当事人以每盒1.68元的价格销售2100盒HL2006011401批号海露染发膏(亚麻色),6盒留样,3盒用于检验。截止2021年1月16日,2100盒产品已全部售出无召回,当事人违法生产货值金额3543.12元,违法所得3528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2.检验报告、送达回证等材料;3.现场检查笔录;4.现场检查照片;5.询问笔录;6.化妆品批生产记录、生产指令单、原料领料单、配料操作记录、生产操作记录表、半成品入库单、生产日报表、成品入库单、成品检验报告、成品出货记录、发货清单、原料检验报告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材料;7.国妆特字G20121447号行政许可批件;8.产品标签照片;9.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函、召回报告;10.租赁合同。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出具的SC202029345号《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HL2006011401批号、90g/盒规格的化妆品海露染发膏(亚麻色),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项目染发剂(32种),检验结论: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注的染发剂:4-氨基-2-羟基甲苯、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检出、对甲基氨基苯酚硫酸盐、1-萘酚(C176605)。国妆特字G20121447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表1配方1”和“表2配方2”显示,海露染发膏(亚麻色)的“配方成分”无4-氨基-2-羟基甲苯、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检出、对甲基氨基苯酚硫酸盐、1-萘酚(C176605)。海露染发膏(亚麻色)产品标签“成分”和“色粉成分”显示,标签未标注4-氨基-2-羟基甲苯、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检出、对甲基氨基苯酚硫酸盐、1-萘酚(C176605)。我局于2021年2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没有从重和从轻处罚情形,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给予一般处罚”的规定,依法给予一般级别处罚。当事人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组织生产,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的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实际配方不一致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应当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一致”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生产的化妆品6盒;二、没收违法所得3528元三、罚款35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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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 详情 |
| 3 | (穗云)食药监大队妆罚(2018)016号 | 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罚款4032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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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8 | 详情 |
| 4 | 云环保监[2017]686号 | 白云区环境保护局 |
一、停止日用化学品制造项目生产;二、罚款叁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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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8 | 详情 |
| 5 | 穗云市监处字[2021]1442号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08329135K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南村第2工业区大坑边2021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HC202101485)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南村第2工业区大坑边的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送达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美琦诗染发膏-深梨木色”(批号:HL2101131401,规格:规格:90g/支/盒)被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检,《检验报告》(NO:HC202101485)的检验结论显示: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对氨基苯酚,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染发剂:2-甲基间苯二酚。当事人承认上述该批号的产品是其公司生产的产品,对《检验报告》(NO:HC202101485)的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生产的“美琦诗染发膏-深梨木色”(批号:HL2101131401,规格:规格:90g/支/盒)可视为未按照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当事人于2021年1月13日投料生产“美琦诗染发膏-深梨木色”(批号:HL2101131401,规格:规格:90g/支/盒)2009支。每支销售价格是1.68元;除了6支留样、3支用于化验,其余的在2021年1月17日销售2000支给上海客户,违法所得为3360元。因销售时间过久,无法召回,故认定货值共计为3375.12元。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的留样室发现有上述该批号的留样品6支,在仓库未发现有上述该批号的成品,当事人表示无法召回已销售的上述该批号产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留样品、生产记录、发货清单、《检验报告》(NO:HC202101485)。我局于2021年11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不存在减轻、从轻或从重情节,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适用一般处罚进行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的“美琦诗染发膏-深梨木色”6支;2、没收违法所得3360元;3、处以罚款3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3360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如下: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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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穗云水行罚﹝2021﹞110号 | 广州市白云区水务局 |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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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穗云市监金沙食药处字〔2020〕002号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对你(单位)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海露染发膏(紫色)(生产日期/批号:2016/10/22)”、“海露染发膏(酒红色)(生产日期/批号:2016/10/14)”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没收你(单位)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海露染发膏(批号:HL1711201002)、海露染发膏(金铜色)(批号:HL18082330501))的违法所得2073.6元;3、对你(单位)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海露染发膏(批号:HL1711201002)、海露染发膏(金铜色)(批号:HL18082330501))的行为处以罚款8294.4元(4倍违法所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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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穗云〕食药监太和妆罚〔2018〕018号 | 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没收违法所得537.6元,罚款268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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