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秀市监处字〔2020〕187号 | 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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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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