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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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S-41 | 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健康局 |
黄岩桔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进行卫生检测,当事人的行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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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详情 |
2 | 黄卫公罚[2019]54号 | 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黄岩桔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因涉嫌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进行卫生检测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19年4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2019年6月21日调查终结,本局现依法查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进行卫生检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中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检测项目均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裁量幅度罚款600元以下。鉴于当事人态度端正,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检测结果均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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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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