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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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刘义萍与欧阳耀锦、杨伟超、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广东金铧燃气具有限公司、广东旗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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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8810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上诉人-刘义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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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1-24 |
2 |
吴宏海与陈启元、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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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民辖终64号 | 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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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0-20 | 2020-11-29 |
3 |
刘义萍与欧阳耀锦、杨伟超、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旭盛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金铧燃气具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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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1752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刘义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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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3-31 | 2020-11-23 |
4 |
成都骏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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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执恢55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骏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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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11-19 | 2019-12-12 |
5 |
四川长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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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执恢56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长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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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11-19 | 2019-12-09 |
6 |
新余粤稳伍号投资合伙企业、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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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3171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新余粤稳伍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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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19-08-30 | 2020-04-20 |
7 |
新余粤稳伍号投资合伙企业、广东旗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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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狮执字第584-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新余粤稳伍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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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19-06-24 | 2020-04-22 |
8 |
佛山市康思达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与广东旗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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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4民初264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康思达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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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6-04 | 2020-03-09 |
9 |
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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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执533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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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5-07 | 2019-12-12 |
10 |
四川长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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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执534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长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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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5-07 | 2019-06-2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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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4)第特1801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冯循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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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G40 | 2017-09-17 |
2 | -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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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9-14 |
3 | -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广东金铧燃气具有限公司 制品有限公司 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旭盛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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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5-18 |
4 | -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佛山市南海旭盛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 广东金铧燃气具有限公司 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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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4-21 |
5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26号之三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黄书道 被告- 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 陈启元 梁达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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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G23 | 2017-02-2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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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784执恢54号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4 | 详情 |
2 | (2018)粤0303执恢274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5-30 | 详情 |
3 | (2017)粤0303执3210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5-09 | 详情 |
4 | (2017)粤0605执3171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3-20 | 详情 |
5 | (2016)粤0106执3462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3-23 | 详情 |
6 | (2013)江鹤法执字第00817号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3-08-12 | 详情 |
7 | (2013)佛南法狮执字第584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3-05-14 | 详情 |
8 | (2012)深罗法执二字第1668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2-08-0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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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民终88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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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8810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上诉人- 刘义萍 被上诉人- 欧阳耀锦 杨伟超以 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 广东金铧燃气具有限公司 广东旗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旭盛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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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8810号欧阳耀锦、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广东金铧燃气具有限公司、广东旗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旭盛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刘义萍与被上诉人欧阳耀锦、杨伟超以及原审第三人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广东金铧燃气具有限公司、广东旗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旭盛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民终88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义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2200元,减半收取51100元,由上诉人刘义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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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
2 |
(2019)粤0606民初2175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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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1752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 刘义萍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旭盛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旗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广东金铧燃气具有限公司 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 被告- 欧阳耀锦 杨伟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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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耀锦、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广东金铧燃气具有限公司、广东旗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旭盛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义萍与被告欧阳耀锦、杨伟超,第三人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广东金铧燃气具有限公司、广东旗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旭盛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原告提交的民事上诉状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一、请求撤销(2019)粤0606民初21752号民事判决书;二、请求改判撤销被上诉人欧阳耀锦与被上诉人杨伟超于2014年10月7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三、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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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
3 |
(2019)粤0606民初2175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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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1752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 刘义萍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旭盛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旗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广东金铧燃气具有限公司 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 被告- 欧阳耀锦 杨伟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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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耀锦、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广东金铧燃气具有限公司、广东旗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旭盛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义萍与被告欧阳耀锦、杨伟超,第三人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广东金铧燃气具有限公司、广东旗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旭盛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刘义萍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为102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义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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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
4 |
(2019)粤0606民初2175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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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1752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 刘义萍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旭盛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旗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广东金铧燃气具有限公司 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 被告- 欧阳耀锦 杨伟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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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耀锦,杨伟超,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广东金铧燃气具有限公司,广东旗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旭盛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义萍与被告欧阳耀锦、杨伟超,第三人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广东金铧燃气具有限公司、广东旗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旭盛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及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原告刘义萍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被告欧阳耀锦于被告杨伟超于2014年10月7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2月19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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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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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26号之四第二次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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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黄书道 被告- 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 陈启元 梁达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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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26号之四梁达果:本院受理原告黄书道与被告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陈启元、梁达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本案于2017年11月21日14:30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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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4 |
6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75号之五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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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杨伟超 被告- 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 陈启元 广东金铧燃气具有限公司 广东旗锋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旭盛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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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75号之五广东金铧燃气具有限公司、广东旗锋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伟超诉被告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陈启元、广东金铧燃气具有限公司、广东旗锋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旭盛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陈启元提交的上诉状:1.撤销(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杨伟超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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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8 |
7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75号之四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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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杨伟超 被告- 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 陈启元 广东金铧燃气具有限公司 广东旗锋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旭盛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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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75号之四佛山市南海旭盛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伟超诉被告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陈启元、广东金铧燃气具有限公司、广东旗锋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旭盛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陈启元提交的上诉状:1.撤销(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杨伟超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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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1 |
8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69-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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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6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冯循东 陈启元 佛山市汇银泰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 梁健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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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69-2号佛山市汇银泰贸易有限公司、梁健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佛山市汇银泰贸易有限公司、梁健标、陈启元、冯循东、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汇银泰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偿还融资款本金2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2500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5月8日起至2014年1月10日止按年利率6.8308%计算;罚息以2500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月11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88004%计算;复利以2013年5月8日至2014年1月10日期间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2014年1月11日起至该欠付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88004%计算)和手续费182542.8元;二、被告佛山市汇银泰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偿还融资款本金2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2500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5月8日起至2014年1月10日止按年利率6.8308%计算;罚息以2500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月11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88004%计算;复利以2013年5月8日至2014年1月10日期间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2014年1月11日起至该欠付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88004%计算)和手续费182535.61元;三、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对被告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街道穆院村"边岗"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府国用(2004)第特180119号]和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山科技工业园A区科韵中路10号(装配车间)的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4834705号、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20004373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抵押物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债务的优先受偿额与上述抵押物对佛山市顺德区粤德丰钢材有限公司在本院(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70号案所确定债务的优先受偿额之和,以债权最高本金余额61010000元为限;四、被告梁健标、陈启元、冯循东、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在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5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佛山市汇银泰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048.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佛山市汇银泰贸易有限公司、梁健标、陈启元、冯循东、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被告梁健标、佛山市汇银泰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陈启元、冯循东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三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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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8 |
9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69-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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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佛山市汇银泰贸易有限公司 梁健标 陈启元 冯循东 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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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69-2号佛山市汇银泰贸易有限公司、梁健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佛山市汇银泰贸易有限公司、梁健标、陈启元、冯循东、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汇银泰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偿还融资款本金2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2500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5月8日起至2014年1月10日止按年利率6.8308%计算;罚息以2500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月11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88004%计算;复利以2013年5月8日至2014年1月10日期间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2014年1月11日起至该欠付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88004%计算)和手续费182542.8元;二、被告佛山市汇银泰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偿还融资款本金2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2500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5月8日起至2014年1月10日止按年利率6.8308%计算;罚息以2500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月11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88004%计算;复利以2013年5月8日至2014年1月10日期间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2014年1月11日起至该欠付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88004%计算)和手续费182535.61元;三、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对被告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街道穆院村"边岗"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府国用(2004)第特180119号]和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山科技工业园A区科韵中路10号(装配车间)的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4834705号、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20004373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抵押物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债务的优先受偿额与上述抵押物对佛山市顺德区粤德丰钢材有限公司在本院(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70号案所确定债务的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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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8 |
10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67号之二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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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67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添航贸易有限公司 冯循东 陈启元 曾浩添 何润坚 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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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67号之二佛山市顺德区添航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添航贸易有限公司、陈启元、冯循东、何润坚、曾浩添、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添航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偿还融资款本金26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2600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4年1月10日止按年利率6.83%计算;罚息以2600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月11日起至该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879%计算;复利以2013年5月14日至2014年1月10日期间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2014年1月11日起至该欠付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879%计算)和手续费182096.6元;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添航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偿还融资款本金2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2000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4年1月10日止按年利率6.83%计算;罚息以2000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月11日起至该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879%计算;复利以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4年1月10日期间应付未付利息为本金,从2014年1月11日起至该欠付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879%计算)和手续费176474.2元;三、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对被告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山科技工业园A区科韵中路10号(处理机加车间)(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4834766号)的房产、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山科技工业园A区科韵中路10号(压铸车间)(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4834767号)的房产和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穆院村委会[证号为佛府南国用(2007)第0603200号、他项权证号为: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20004296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抵押物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债务的优先受偿额与上述抵押物对广东旗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35号案所确定债务的优先受偿额之和,以债权最高本金余额67288900元为限;四、被告陈启元、冯循东、何润坚、曾浩添、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应当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在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46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添航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009.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添航贸易有限公司、陈启元、冯循东、何润坚、曾浩添、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添航贸易有限公司、何润坚、曾浩添、广东家能现代厨具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陈启元、冯循东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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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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