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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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稽罚[2020]28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6年12月,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浙江嘉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七份,发票代码:3300152130,发票号码:03784967-03784973,金额合计613207.54元,税额合计36792.46元,价税合计650000元,收取开票手续费52000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将上述开具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上述虚开发票的行为拟没收违法所得52000元,并拟处罚款5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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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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