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靖自然行罚决字〔2019〕3号 | 靖安县自然资源局 |
1、限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退还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土地22165平方米,同时没收非法占用的21004平方米土地(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2、限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1161平方米土地(旱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罚款,林地每平方米6元,旱地每平方米26元,共计人民币壹拾伍万陆仟贰佰壹拾圆整(15621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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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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