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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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苏州锦翼鹏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尚佳新意餐饮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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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执4867号之一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锦翼鹏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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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0-03-11 | 2020-03-24 |
2 |
12457苏州锦翼鹏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尚佳新意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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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民初124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锦翼鹏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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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19-05-22 | 2020-03-06 |
3 |
苏州宏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尚佳新意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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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9676号之一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宏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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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18-05-23 | 2018-12-28 |
4 |
苏州锦翼鹏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尚佳新意餐饮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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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锦翼鹏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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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12457苏州锦翼鹏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尚佳新意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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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锦翼鹏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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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苏州宏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尚佳新意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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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宏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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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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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苏0591执4867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2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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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苏州锦翼鹏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尚佳新意餐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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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民初124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锦翼鹏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工业园区尚佳新意餐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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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工业园区尚佳新意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锦翼鹏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尚佳新意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591民初12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尚佳新意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锦翼鹏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8213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以68213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592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尚佳新意餐饮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法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的费用于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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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
2 |
原告苏州锦翼鹏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尚佳新意餐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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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民初124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锦翼鹏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工业园区尚佳新意餐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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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工业园区尚佳新意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8)苏0591民初12457号原告苏州锦翼鹏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尚佳新意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人民币68213元,并承担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3429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7日),暂计人民币7164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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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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