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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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蕾与王晓娟、吴志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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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民监5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诉人-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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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30 |
2 |
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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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791执165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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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1-02-24 |
3 |
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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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791执121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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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0-12-07 |
4 |
邓鲁坚、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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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702执13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邓鲁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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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0-09-08 | 2020-09-10 |
5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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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791执617号之五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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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4-10 | 2020-04-24 |
6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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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791执617号之四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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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4-10 | 2020-04-24 |
7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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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791执617号之三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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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4-10 | 2020-04-24 |
8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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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791执617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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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4-10 | 2020-04-24 |
9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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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791执617号之二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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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4-10 | 2020-04-24 |
10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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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791执617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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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4-09 | 2020-04-2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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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被告- 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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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版 | 2020-11-14 |
2 | (2016)鲁民初77号之四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神虎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被告- 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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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G68 | 2019-03-24 |
3 | (2018)鲁民再698号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张海建 再审被申请人- 张文斋 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 樊九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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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G72 | 2019-03-03 |
4 | (2016)鲁民初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被告- 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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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2018-12-16 |
5 | (2018)最高法民辖终3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 北京神虎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被告- 季建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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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2018-12-16 |
6 | (2018)鲁民再698号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张海建 再审被申请人- 张文斋 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 樊九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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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G39 | 2018-11-15 |
7 | (2016)鲁民初77号之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神虎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东城支行 被告- 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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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G37 | 2018-06-19 |
8 | (2016)鲁民初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被告- 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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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永登县人民法院 | G42 | 2017-11-05 |
9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 被告- 王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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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55 | 2017-08-27 |
10 | (2016)鲁民初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被告- 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 季建平 赵丽娜 殷春 北京神虎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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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59 | 2017-07-2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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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鲁1791执1651号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15 | 详情 |
2 | (2020)鲁1791执1211号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8 | 详情 |
3 | (2020)鲁1702执1309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17 | 详情 |
4 | (2020)鲁1791执617号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07 | 详情 |
5 | (2018)鲁1791执1554号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2-07 | 详情 |
6 | (2018)鲁1791执1533号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2-06 | 详情 |
7 | (2018)鲁1791执1535号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2-06 | 详情 |
8 | (2018)鲁1791执1531号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2-06 | 详情 |
9 | (2018)鲁1791执1529号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2-06 | 详情 |
10 | (2018)鲁1791执1527号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2-0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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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魏良、陶洁、季建平、吴志春、王培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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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7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 华琨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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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魏良、陶洁、季建平、吴志春、王培芬: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714号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魏良、陶洁、季建平、吴志春、王培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591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9114807.18元及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华琨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魏良、陶洁、季建平、吴志春、王培芬对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华琨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魏良、陶洁、季建平、吴志春、王培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魏良、陶洁、季建平、吴志春、王培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124248元;四、如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则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98号一层商业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证号00212938)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分别在800万元、2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47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1473元,由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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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3 |
2 |
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魏良、陶洁、季建平、吴志春、王培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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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7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华琨集团有限公司 王培芬 陶洁 吴志春 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 季建平 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 魏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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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魏良、陶洁、季建平、吴志春、王培芬: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714号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魏良、陶洁、季建平、吴志春、王培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9114807.18元及代偿款利息(自代偿之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全部偿还之日止);二、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各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担保追偿权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24248元;四、判令原告就上述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对被告三所抵押房产、土地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并对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及第11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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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0 |
3 |
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新苏裕城商业发展(苏州)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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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271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华琨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 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 新苏裕城商业发展(苏州)有限公司 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魏良 陶洁 季建平 赵丽娜 季哲 苏州宸阳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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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新苏裕城商业发展(苏州)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魏良、陶洁、季建平、赵丽娜、季哲: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2715号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新苏裕城商业发展(苏州)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魏良、陶洁、季建平、赵丽娜、季哲、苏州宸阳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271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保全清单(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5872987.61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代偿款利息;二、被告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64281元;三、若被告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98号一层商业用房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扣减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及第二顺位抵押权人抵押权利范围后的余额在登记的债权数额范围优先受偿(房屋债权数额8000000元,土地使用权债权数额2000000元);四、被告华琨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新苏裕城商业发展(苏州)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魏良、陶洁、季建平、赵丽娜、季哲对被告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苏州宸阳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5942987.61元范围内对被告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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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7 |
4 |
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新苏裕城商业发展(苏州)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魏良、陶洁、季建平、赵丽娜、季哲、苏州宸阳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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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2715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苏州宸阳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华琨集团有限公司 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 新苏裕城商业发展(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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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市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新苏裕城商业发展(苏州)有限公司、昆山市沪昆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魏良、陶洁、季建平、赵丽娜、季哲、苏州宸阳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2715号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5872987.61元及代偿款利息(自代偿之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全部偿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被告(十一)、被告(十二)、被告(十三)、(十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各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担保追偿权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64281元;4、判令原告就上述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对被告(三)所抵押房产、土地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并对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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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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