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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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波、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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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2执7591号之二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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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1-10-14 | 2021-10-16 |
2 |
丁学才、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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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2执7599号之三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丁学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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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1-10-14 | 2021-10-16 |
3 |
上海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美产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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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执2055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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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9-29 | 2021-10-08 |
4 |
中卫市鼎旺建筑设备租赁站、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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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宁0502民初333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卫市鼎旺建筑设备租赁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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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2021-09-26 | 2021-10-12 |
5 |
杭州皖瑞建材有限公司、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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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2执50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皖瑞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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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10-12 |
6 |
浙江平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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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2执50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平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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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10-12 |
7 |
杭州皖瑞建材有限公司、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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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2执50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皖瑞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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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10-12 |
8 |
金华市智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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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2执55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智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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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10-11 |
9 |
临海市双升贸易有限公司、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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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82执25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双升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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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法院 | 2021-09-13 | 2021-10-14 |
10 |
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刘美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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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民终120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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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1-09-10 | 2021-09-2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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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424执1965号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09 | 详情 |
2 | (2021)浙1102执3424号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31 | 详情 |
3 | (2021)浙0781执2555号 | 兰溪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23 | 详情 |
4 | (2021)浙0522执1986号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19 | 详情 |
5 | (2021)浙0281执2654号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16 | 详情 |
6 | (2021)浙0112执2295号 | 临安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16 | 详情 |
7 | (2021)浙0106执3327号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14 | 详情 |
8 | (2021)浙0782执8169号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9 | 详情 |
9 | (2021)浙0106执3207号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8 | 详情 |
10 | (2021)浙0782执7796号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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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温经开劳人仲案(20212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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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温经开劳人仲案(202129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成传岭 被告- 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经济开发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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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成传岭与被申请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经济开发区分公司、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直接向被申请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经济开发区分公司、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规定》之规定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02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2032元、护理费6400元、伙食补助费960元,上述费用合计53420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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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2 |
浙温经开劳人仲案(20212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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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温经开劳人仲案(202129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成传岭 被告- 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经济开发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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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定于2021年9月3日9时00分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4楼410室(丁香路和滨海十三路交叉口东北200米)公开审理申请人成传岭与被申请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经济开发区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申请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经济开发区分公司送达申请书副本、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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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3 |
(2021)浙0281民初35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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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余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赵海标 余姚众安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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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标(公民身份号码:330724********2438):原告余姚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海标、余姚众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工程款150000元,并自2019年2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LPR利率支付原告利息损失;2、被告三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9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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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
4 |
(2020)浙1082民初58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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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82民初588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胡于政 被告- 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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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公告张耀忠(3307241969****4711):本院受理原告胡于政与被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张耀忠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82民初5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胡于政工程款2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1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胡于政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22元,由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180元,胡于政负担7342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由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10元,胡于政负担201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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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
5 |
(2020)浙1082民初58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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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82民初588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胡于政 被告- 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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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公告张耀忠(3307241969****4711):本院受理原告胡于政与被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张耀忠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0)浙1082民初5885号起诉状副本、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689517元;二、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在此期限内请你提出答辩状及提供与原告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逾期不举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傅煊、人民陪审员王秀琴、邬慧琴组成合议庭,由傅煊担任审判长,定于2021年4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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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
6 |
浙丽劳人仲案(2020)2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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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丽劳人仲案(2020)25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刘志乾 被告- 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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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刘志乾要求你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劳动争议案(浙丽劳人仲案(2020)254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争议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于公告之日起中止审理,公告期满后次日恢复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11月25日9时00分在本委丽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第一仲裁庭)商会大厦9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0578-2967750。丽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O二O年十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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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
7 |
浙丽劳人仲案(2020)2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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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丽劳人仲案(2020)25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鲍秀珍 被告- 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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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鲍秀珍要求你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劳动争议案(浙丽劳人仲案(2020)253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争议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于公告之日起中止审理,公告期满后次日恢复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11月25日9时00分在本委丽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第一仲裁庭)商会大厦9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0578-2967750。丽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O二O年十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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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
8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陈忠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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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270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东阳市吴宁云良钢管租赁部 被告- 义乌市方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陈忠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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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2707号陈忠祥: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吴宁云良钢管租赁部与被告义乌市方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忠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3民初2707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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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1 |
9 |
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陈忠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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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270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东阳市吴宁云良钢管租赁部 被告- 义乌市方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陈忠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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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2707号陈忠祥: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吴宁云良钢管租赁部与被告义乌市方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忠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对民事裁定书不服提起上诉,本院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3民初2707号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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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0 |
10 |
(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16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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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1677号 |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
原告- 吴传球 被告- 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叶向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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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向阳:本院受理原告吴传球诉被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叶向阳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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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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