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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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公(消)行罚决字〔2017〕0003号 | 新昌县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你单位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决定给予新昌县鼎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农业银行新昌支行(帐号:525201040066433,帐户:新昌县预算外资金收费专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新昌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1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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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公(消)行罚决字〔2016〕0256号 | 新昌县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你单位负责的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消防设、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一年内非首次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但在本次消防监督检查结束前改正完毕,且没有引起火灾或造成火灾损失扩大,符合《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十八条减轻处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十八条,决定给予新昌县鼎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农业银行新昌支行(帐号:525201040066433,帐户:新昌县预算外资金收费专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新昌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9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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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绍银监罚〔2015〕8号 | 中国银监会绍兴监管分局 |
罚款40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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