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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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天工商处字[2017]466号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生活家家居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6001251378法定代表人:周志坚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路282号101房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后期装饰、装修和清理;室内装饰、装修;门窗安装;提供施工设备服务;家具安装;灯具、装饰物品批发;室内装饰设计服务;建材、装饰材料批发;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厨房用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建筑劳务分包;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家用电器批发;工艺品批发;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纺织品及针织品零售;家居饰品批发;五金产品批发;灯具零售;家具零售;日用灯具零售;日用家电设备零售;化工产品批发(危险化学品除外);化工产品零售(危险化学品除外);卫生盥洗设备及用具批发;卫生洁具零售;五金零售;日用杂品综合零售2017年5月11日,本局收到消费者章俊杰的委托代理人章灿光的投诉,其称当事人广州生活家家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双方约定时间补足商品数量,故意拖延,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广州生活家家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与消费者章俊杰签订《合同终止协议》,在此协议中双方约定:“乙方施工项目不收取费用,另成品橱柜、衣柜、窗帘在接到甲方(即章俊杰方)通知后3天内送至甲方现场,共收取费用15000元。”结果2016年12月23日,当事人将部分橱柜板、衣柜板共计16件送到章俊杰家,却拒绝安装。2017年3月19日章灿光以当事人拒绝提供“成品橱柜、衣柜、窗帘”为由,向天河区政府投诉。之后于2017年3月24日,在天河区消费者委员会员村分会组织的调解中,章灿光与当事人广州生活家家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其中约定:“当事人于2017年3月27日派人上门安装,在正常情况下3月29日前完成柜体、窗帘的安装;台面、洗菜盘、水龙头延迟5天完工。”结果2017年3月27日当事人只是安装好窗帘,橱柜和衣柜因缺件一直没有完成安装。本局于2017年4月25日给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2017年4月30日前履行约定,但当事人以补件需要时间为由,一直拖延橱柜和衣柜的安装。2017年5月11日,章灿光再次向本局投诉,称当事人广州生活家家居工程有限公司屡次不按约定时间补足商品数量,故意拖延,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7年5月18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广州市花都区风神大道风神公社B6栋1单元901房章俊杰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的工人当时正在进行橱柜、衣柜的安装。直到2017年5月18日下午,当事人才完成橱柜和衣柜的安装。经查实,当事人给章俊杰定制的橱柜、衣柜、窗帘总计进货价为19494.11元,而销售价是15000元,销售价低于进货总价,没有违法所得。综上所述,当事人广州生活家家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与消费者的约定时间补足商品数量,故意拖延,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消费者章俊杰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消费者章俊杰的委托书;证据三:投诉人章灿光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四:投诉人章灿光提供的《关于广州生活家家居工程有限公司承诺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履行的情况》说明;证据五:投诉人章灿光提供的截止到2017年5月11日,章俊杰家还未安装好的衣柜、橱柜的现场照片;证据六:投诉人章灿光提供的章俊杰与广州生活家家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州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生活家家居拎包装材料确认表》;证据七:投诉人章灿光提供的章俊杰与广州生活家家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终止协议》;证据八:投诉人章灿光、广州生活家家居工程有限公司和天河区消费者委员会员村分会三方签订了《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证据九:投诉人章灿光的询问笔录;证据十: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十一:当事人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王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十二:当事人被委托人王为的询问笔录;证据十三:当事人提供的《整装内单据明细》、《订单明细》和《材料价格明细》;证据十四:当事人提供的窗帘、橱柜、衣柜主体已安装完毕的《证明》一份;证据十五:2017年4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给广州生活家家居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据十六:2017年5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广州生活家家居工程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笔录和现场拍摄的补件照片;证据十七:2017年5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广州市花都区风神大道风神公社B6栋1单元901房章灿光家拍摄的现场照片。本局于2017年7月7日向当事人广州生活家家居工程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穗工商天分告字(2017)第0201705060000157-000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广州生活家家居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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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4 | 详情 |
2 | 穗天工商处字【2016】554号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工商处字【2016】554号当事人:广州生活家家居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6001251378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路282号101房法定代表人:周志坚成立日期:2015年7月4日营业期限:2015年7月4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当事人于2016年10月15日才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广州生活家家居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于2016年10月15日才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2016年6月30日。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广州生活家家居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据二:当事人广州生活家家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志坚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严永静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三: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对当事人广州生活家家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严永静的询问笔录;证据四:当事人广州生活家家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据五:当事人报送年度报告的网页截图。对我局认定的上述事实,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没有提出异议。本局于2016年月日向当事人广州生活家家居工程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穗天工商员村告字〔2016〕2-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广州生活家家居工程有限公司罚款5000元。当事人广州生活家家居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广州市建设银行天河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起诉。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月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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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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