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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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银监罚决字〔2018〕5号 |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 |
警告,罚款人民币5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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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金银监罚决字〔2017〕15号 | 金华银监分局 |
罚款人民币25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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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金地税稽罚[2017]65号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
(一)存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行为1.2013年在“业务及管理费用-宣传用品费、招待用品费”中列支的企业在业务宣传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人员赠送纪念品、礼品等共计金额921638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184327.60元。2、2014年在“业务及管理费用-宣传用品费、招待用品费”中列支的企业在业务宣传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人员赠送纪念品、礼品等共计金额814455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162891元。3.2015年在“业务及管理费用-宣传用品费、商务接待费”中列支的企业在业务宣传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人员赠送纪念品、礼品等共计金额440327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88065.40元。(二)存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行为1.2013年7月18日在“业务及管理费-保健费”中发放给职工的清凉饮料费金额分别为167580元,未按规定并计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8841.68元。2.2013年8月26日在“业务及管理费-保健费”中发放给职工的清凉饮料费金额分别为169344元,未按规定并计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4729.78元。以上违法事实由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询问(调查)笔录、查补税费计算表、个人所得税计算表、从业人员薪酬福利发放表、相关记账凭证及发票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证明,经企业核对无异议,我局已于2017年8月3日书面告知了税务行政处罚有关事项,你单位未提出异议于2017年4月11日至2017年7月26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规定拟作出如下税务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44427.73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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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金银监罚〔2014〕2号 | 金华银监分局 |
警告,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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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金银监处罚〔2010〕12号 | 金华银监分局 |
警告,罚款人民币15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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