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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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余(消)行罚决字〔2020〕18000061号 | 余杭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浙江竞达齐泰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宿舍与厂房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宿舍与厂房仓库共用疏散楼梯,且未进行防火分隔,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第4.1条,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阶,决定给予浙江竞达齐泰科技有限公司宿舍楼一楼厂房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浙江竞达齐泰科技有限公司宿舍楼一楼厂房责令停产停业,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农业银行余杭支行(帐号:0501010400131170000005901)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缴纳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余杭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3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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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 | 详情 |
2 | 余公(仓)行罚决字[2018]12246号 | 余杭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04月26日,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的浙江竞达齐泰科技有限公司雇用员工,且未按时将流动人口的身份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后于2018年05月0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竞达齐泰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余杭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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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余公(仓)行罚决字[2017]14258号 | 余杭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3月底,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的浙江竞达齐泰科技有限公司雇用员工务工,且未按时将流动人口的身份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后于2017年5月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竞达齐泰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余杭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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