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统罚决字〔2020〕1号 | 杭州市统计局 |
杭州市统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统罚决字〔2020〕1号当事人:开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萧山区衙前镇衙前村;法定代表人:项兴良; 职务: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9202508H。经查,该公司2020年5月《能源消费、购进与库存》(表号:205-1表)报表中存在填报数与实际数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参照《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本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于2020年9月5日前将书面整改报告送达杭州市统计局,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捌佰伍拾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网点(机构代码:001506900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代收点直接收缴。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起诉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统计局2020年8月26日 收起
...
展开
|
2020-08-26 | 详情 |
2 | 萧(消)行罚决字〔2020〕19000097号 | 萧山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萧山区衙前镇衙前村(里东徐)的开氏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兴良)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擅自拆除防火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四条第五阶次,决定给予开氏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开氏集团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內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萧山区财政专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萧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5月14日。 收起
...
展开
|
2020-05-14 | 详情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